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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宁波财经学院委员会 教师师德师风考核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21.04.26

         为进一步推进学校师德师风建设,构建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以及《中共宁波财经学院委员会加强与改进师德师风建设实施意见》(宁财院党〔2021〕7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全校教职工。全年外出进修培训或工作需要在其他单位工作的人员由现所在单位出具个人德行年度表现意见作为考核依据;新引进教师当年工作不满6个月或全年病事假超过6个月人员不参加当年考核。

二、考核原则及标准

(一)考核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原则,坚持发挥考核的导向作用,引导教师认真践行师德规范。

(二)考核标准

1.理想信念。保持家国情怀,心里装着国家和民族,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依法履行教师职责。

2.工作态度。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树立崇高职业理想, 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已任。有强烈的事业心,服从工作安排,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和规范要求,恪尽职守,甘于奉献。研究真问题,善于学习新知识、新技术、新理论。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公正对待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不得损害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3.教书育人。坚持育人为本,立德树人,推进课程思政。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推进“三全育人”。注重学思结合,知行合一,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对学生严慈相济,耐心教导,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得从事影响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

4.为人师表。学为人师,淡泊名利,志存高远。树立优 良学风教风,以高尚师德、人格魅力和学识风范教育感染学生。模范遵守社会公德,举止文明,作风正派,维护社会正义。自尊自律,清廉从教,注重身教,以良好的品行教育引导学生,做学生为学、为事、为人的示范。自觉抵制有损教师职业声誉的行为。

5.学术道德。弘扬科学精神,勇于探索,追求真理,修 正错误,精益求精。实事求是,发扬民主,团结合作,协同创新。秉持学术良知,恪守学术规范。尊重他人劳动和学术成果,维护学术自由和学术尊严。诚实守信,力戒浮躁,不断提高科研成果水平和社会服务能力。坚决抵制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

各单位在遵循本考核原则和标准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单位实际情况适当增加考核内容。

三、考核组织

(一)学校成立师德师风考核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全校师德考核工作。学校师德师风考核领导小组成员组成与师德师风建设领导小组相同。学校师德师风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师工作部。

(二)各二级单位成立师德师风考核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教师师德师风考核工作。各二级单位师德师风考核工作组成员组成与其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组相同。各二级单位考核工作小组成员中,如有师德失范行为受到反映或举报的,在事实澄清之前暂停其考核小组成员资格;失范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考核小组成员资格,并按相应规定处理。

四、考核程序

将师德师风考核纳入教职工年度考核工作,作为教职工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考核程序为个人总结、综合评议、结果反馈、学校审定。

(一)个人自评。教师个人填写《宁波财经学院教职工年度考核登记表》,对照考核标准要求,对个人年度师德师风表现进行总结。

(二)综合评议。各单位师德师风考核工作小组,根据师德师风考核工作要求,结合教师自评、学生测评、所在系(教研室)同行评价等情况进行综合评议,确定被考核人等次。

(三)结果反馈。由各单位师德师风考核工作小组向参加考核的每位教师反馈综合评议结果。确定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要向教师说明理由,听取教师本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四)学校审定。学校师德师风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单位上报的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提交学校师德师风建设领导小组审定。考核结果随教职工年度考核结果一同记入教师个人档案。

五、考核结果与运用

(一)考核结果。教师师德师风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其中优秀比例不超过15%。

(二)结果运用

1.师德师风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资格认定、业绩考核、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奖励的首要内容和重要依据。

2.师德师风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在教师职务(职称)晋升和岗位聘用、校内外人才项目遴选、评优评奖、干部选任等工作中予以优先考虑,并作为校级及以上师德师风奖励评选和推荐的基本条件。

经查实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师德师风年度考核结果不可定为优秀:

1)不服从学校和所在单位的工作安排,拒绝履行岗位职责的;

2)工作失职,出现师德师风负面清单之外的教学事故行为;

3)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参加学校及所在单位组织的政治理论学习、基层教学法等集体活动超过年度总次数 1/3 的;

4)承担教学工作不认真、教学质量差、学生反响强烈、改正不力的;

5)其他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

3.师德师风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在当年职务(职称)晋升、岗位聘用、校内外人才项目遴选、评优评奖等环节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当年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若连续两年考核均为不合格,调离教学岗位或进入待聘程序;对有严重失德行为、影响恶劣者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直至撤销教师资格或解聘。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核查属实的,师德师风考核为“不合格”:

1)一切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和违背党的路线方针、妄议国家大政方针、煽动影响社会稳定和谐等言行;

2)违反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违反发表学术论文“五不准”等行为;

3)违规使用科研经费、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等行为;

4)在职称评审、学位评定、考核奖惩、待遇贡献等活动中无中生有、捏造事实、提供虚假信息、恶意诋毁他人等行为;

5)在招生、考试、推优、入党、奖学金评定、就业等工作中弄虚作假、收取好处等徇私舞弊行为;

6)通过实体店或网络形式向学生或家长推销、推介商品,牟利或从事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7)参加学生及家长以任何形式安排的宴请以及支付费用的旅游、健身休闲等娱乐活动;

8)索要或收受学生或家长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务行为;

9)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10)因失职、渎职造成学生安全责任事故;

11)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师德考核的;

12)其他经学校师德师风考核领导小组认定属于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情形。

六、其它事项

(一)本办法由学校师德师风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共宁波大红鹰学院委员会师德师风考评办法》(甬红党〔2008〕3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