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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文章来源:学生处   文章作者: 学生处   发布时间: 2023-09-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建设和谐校园,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学生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合格人才,根据国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精神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违纪处分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坚持学生的申诉保障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三条 凡具有本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均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违纪行为,包括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违反大学生应当遵守的社会公德或者学术道德的行为。
   第五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实习、社会实践、第二校园交流、毕业设计和考试等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六条 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纪律处分。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需要给予违纪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二章 处分种类及适用
   第七条 纪律处分分为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分:
   (一)故意造成调查困难者;
   (二)对检举揭发人、证人或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者;
   (三)团体性违纪事件,为首者;
   (四)纠集校外人员打架斗殴者;
   (五)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从轻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讲清事实者;
   (二)主动提供情况揭发他人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者。
   第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考试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犯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一条 除开除学籍外,学生处分设置 6-12 个月期限(警告、严重警告 6个月;记过 10 个月;留校察看 12 个月),期限内由所在学院进行跟踪教育,到期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院评议,报学生处审批通过,予以解除。
   第十二条 学生处分期限内,该学年不得评定奖学金及各种荣誉称号;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十三条 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须在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办的,由学生所在学院指定人员给予办理并记录在案。
   第三章 违纪处分细则
   第十四条 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安定团结,组织、策划、煽动、参加非法集会、示威游行,扰乱社会秩序者,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公安部门处罚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拘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偷窃、诈骗和抢夺公私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和按公安机关有关规定处罚外,视不同情况给予下列处分:
   (一)偷窃、诈骗财物折合价值不满 1000 元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偷盗、诈骗财物折合价值在 1000 元(含)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有抢夺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两次以上作案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为盗窃、诈骗和抢夺提供作案消息或工具,或进行掩盖和知情不报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六)参与分赃、销赃者,按照本条(一)、(二)款处理;
   (七)偷窃印章,盗窃保密资料、档案等物品,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他方式触犯他人, 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二)动手打人未造成伤害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动手打人,致他人轻微伤、轻伤或重伤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组织、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者,或者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帮助者,比照本条(一)、(二)款从重处分;
   (四)结伙斗殴、持械斗殴者,比照本条(一 )、(二)款从重处分;为首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校期间两次及以上打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参与赌博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提供赌具、赌资或赌博场所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二)聚众赌博,参与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为首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屡犯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由赌博引起打架、斗殴或造成其他后果者,参照第十七条从重处分。
   第十九条 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音像制品或其他类似形式物品者,除没收一切物品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涉及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法规、条例,擅自动用、损坏消防器材、设备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引起火险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火灾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采用不正当手段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盗用组织或他人名义为自己谋取私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私自涂改、伪造、变卖各类证件、印章和证明文件、材料,或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方法来达到个人目的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三)骚扰、恐吓、侮辱、诽谤、陷害、诬告,或威胁他人安全,尚未构成刑事犯罪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四)私自开拆、隐匿或毁弃他人邮件、包裹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六)利用电脑、网络或其他通信工具,侵害集体、他人权益,发表或散布不良信息、窃取有价支付凭证、攻击其它计算机系统或网络系统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造成恶劣影响及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教学管理规定,旷课或擅自离校(旷课按实际上课时数计算,教学实践环节及学校安排的有关活动每天按四学时计算)一学期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
   (一)10-19 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20-29 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30-39 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40-49 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四条 考试违纪处理参照《宁波财经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处分条例》。
   第二十五条 违反校园管理规定,扰乱正常校园教学(包括计算机实验上机课、实训课等)、生活秩序,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破坏校园绿化、环境卫生、公用设施,违反学校有关公共场所管理规定,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校内禁止吸烟(含电子烟)、饮酒,违规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饮酒闹事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张贴或散布内容反社会的或煽动闹事的大小字报、传单、网络信息,或制造谣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乱贴或散发商业性宣传品,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未经批准,组织各类营利性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因此引发事端,造成严重后果者,从重处分;
   (五)无正当理由进行罢课或罢考的,给予记过处分;其中策划、组织、煽动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组织或参与非法传销,进行邪教、非法宗教、封建迷信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因此引发事端,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因学生个人行为扰乱正常校园教学、生活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八)无理取闹,妨碍学校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九)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掷砸物品,不听劝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未经批准,擅自组织集会、讲座、报告、晚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发生性骚扰、偷窥偷拍他人隐私等不轨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二)毕业设计、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从事或参与其他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者,发表不当言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相关规定,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刻意瞒报、谎报相关信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造成恶劣影响及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未经批准擅自出入校园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造成恶劣影响及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其他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造成恶劣影响及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存放或使用违章电器、明火燃具和私拉电线者,除暂时收存相关器具具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未经允许,学生不得擅自寝室内留住他人,或校外租房住宿,不听劝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违反作息时间规定,影响他人学习、休息或无故夜不归宿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携带或藏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违纪事件目击者故意作伪证,并造成调查困难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三十条 组织纪律松懈,屡次教育不改,思想品德操行分不合格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三十一条 经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者,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但是应当按照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休学或退学手续。
   第三十二条 因违纪造成集体或他人经济损失者,应按损失数目进行赔偿。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未列举的违纪行为,可以参照本规定相近条款类推解释,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章 处理权限及处分程序
   第三十四条 学生违纪证据的收集,处分决定建议以及有关资料的整理由各学院具体办理,学生处负责审查。材料包括违纪学生的陈述、检讨书、被侵害人的陈述、检举材料、证人签名证言及其他与违纪事实相关的材料。
   第三十五条 对学生进行违纪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进行调查核实,涉及学院之间学生的违纪事件,由学生处负责协调处理。初步处理意见由学院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审核,由学校领导班子会授权的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会研究决定。对学生作出留校察看、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分决定,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对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的违纪事件,违纪学生所在学院组织调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上报学生处,学生处调查处理;
   (二)对违反教学管理规定的违纪事件,由教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处协同学院调查处理;
   (三)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违纪事件,由保卫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处协同学院调查处理;
   (四)对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或规章,原则上先报案或先移交国家有有关机关查处,以其认定的事实作为学校处理依据。
   第三十六条 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后,出具处分决定书,应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第三十七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受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八条 学生申诉受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委员会提交学校有关部门重新研究决定。
   第三十九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可以向浙江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浙江省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将对申诉人的问题予以处理并答复。
   第四十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浙江省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对学生的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中所谓的“以上”、“以下”包括本项;“不满”不包括本项。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原《宁波财经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宁财院[2022]76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