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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大红鹰学院青年教师导师制实施办法(试行)
文章来源:未知 时间:2014-04-30
 
 

 

为加强对青年教师的培养,帮助青年教师尽快成长,提高青年教师的岗位能力,现根据上级部门有关文件要求和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任务
青年教师导师制实施的目的是通过导师的言传身教,提高青年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能力,使青年教师树立良好的师德风范,做到爱岗敬业,教书育人,形成严谨的科学态度和扎实的工作作风,尽快适应和提高教育教学、科研和实践能力。
二、实施对象和导师条件
(一)实施对象包括:
1.新进学院首次任教的青年教师。需接受为期一年的导师指导;
2.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学考核优秀的教师,可申请导师在科研上的帮带。
(二)导师应符合下列条件:
1.师德高尚、治学严谨、教风优良、教学效果好、科研水平较高、有较强指导能力;
2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在高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五年以上具有讲师职务的优秀教师。
三、导师职责
(一)关心青年教师思想修养,传授科学的教育思想,通过言传身教培养青年教师严谨踏实、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爱岗敬业精神。
(二)辅导和协助青年教师制定职业发展规划,确定专业研究方向,制定教学能力提升、科研能力提高计划,提出培养目标和措施。
(三)指导青年教师撰写讲课提纲和教案,提高青年教师把握教学内容和科学组织教学内容的能力;组织并指导青年教师认真参加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命题出卷,指导实验、实习等教学环节,帮助青年教师不断提升教学能力。
(四)每月深入青年教师任教课堂听课不少于4课时,通过课堂教学示范,使青年教师掌握正确的教学方法、课堂教学环节和教学规范,指导青年教师提高驾驭课堂的能力,鼓励并指导青年教师进行教学改革实践,提高教学质量。
(五)有针对性地协助青年教师拟定教研等参与计划,通过参与导师教研工作,使首次任教的教师掌握从事教学研究的基本技能,使中级职称教师在指导期内取得科研工作成果。
(六)定期对青年教师思想、业务等方面进行考核,并出具书面报告;根据考核结果提出青年教师聘用、晋升、培训进修的意见,对没有达到培养目标的青年教师提出调整意见。
(七)培养期结束,向所在分院(部)提交培养指导期间的有关资料。
四、青年教师的任务和职责
(一)积极主动地争取导师在思想、业务上的指导,严格要求自己,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在导师指导下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培养计划。
(二)认真参加各类教育教学培训,旁听导师和其他优秀教师的课堂教学,每月不少于6学时,并做好听课小结。
(三)主动向导师汇报思想情况、教学科研情况和业务进修情况。
(四)积极参与导师科研项目、教材编写、课件制作、课题申报和研究及论文的撰写等工作。
(五)青年教师在指导期满后,应对自己所完成的教学、科研工作和进修情况进行总结,并向所在分院(部)汇报。
五、实施程序
(一)青年教师导师制由各学院(部)负责具体实施。
(二)各分院(部)制定切实可行的青年教师培养计划,由各分院(部)为每位符合条件的青年教师指定一名导师,也可采用双向选择来确定指导教师每名导师原则上每次指导青年教师不超过两名。
(三)由导师与青年教师共同确定培养实施方案,制订出具体指导方案,经所在分院(部)同意后实施。
(四)所在分院(部)、导师及被培养对象共同签订目标责任书,要明确培养内容、培养措施、预期目标等。
六、考核与相关政策
(一)各分院(部)要制定导师制的考核细则,定期根据目标责任书进行考核。指导期结束,导师的指导情况和对青年教师的考核结果应报学校人事处和教务处,学院对各分院(部)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
(二)对青年教师指导工作成绩显著的教师,学院将优先进行专业技术资格晋升推荐和岗位聘任。
(三)学院将各分院(部)执行青年教师导师制的情况纳入年终分院(部)队伍建设考评范围。
(四)指导期结束,分院(部)对达不到培养要求的青年教师提出调整意见,并报人事处和教务处备案。
(五)每位指导教师按期完成青年教师指导任务经考核合格后,根据考核等级,学院给予指导教师一定的奖励。
七、其它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