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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大红鹰学院教师参加社会、企业实践管理办法(试行)
文章来源:未知 时间:2014-04-3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教师技术应用能力和创新素质的培养力度,提高教师队伍的专业实践教学能力,优化教师能力素质结构,提高学院应用型人才培养的水平,同时为了紧密行业、企业、产业与学院的联系,提高学院服务宁波地方经济的能力,促进服务型教育体系的构建,学院特制定本办法推动和规范教师参加社会、企业实践的活动。
第二条 教师参加社会、企业实践,可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但要有明确的目的,具体的计划。派出单位对参加的实践活动要进行考核,重视实际成效。
第二章 参加实践的对象和要求
第三条 参加社会、企业实践的对象以从事专业课程教学的专任教师为主,包括实验、实训指导教师。
第四条 学院鼓励担任教学任务的教师积极参加与专业相关的实践活动,不断提高实践技能,了解专业行业岗位的最新应用技术。
第五条 教师参加社会、企业实践活动,时间可分为短期(一个月以下,含一个月),中期(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含三个月),中长期(三个月以上)等,教师分散在学期中间参加实践活动的时间可以累计。
第六条 教师参加社会、企业实践应选择与专业相关的行业企业和岗位,并围绕教学实际问题和科研项目任务进行实践活动,也可根据院校的安排到相关行业企业在专业技术岗位挂职锻炼。
第三章 实践方式及相关审批程序和规定
第七条 柔性挂职锻炼。参加政府组织和学院确定的社会柔性挂职锻炼,挂职岗位由学院认定,挂职人选由教师本人申请或相关单位推荐,经党政联席会议审定。柔性挂职期间,学院相关待遇不变,教师按满额工作量计。
第八条 带项目任务的实践。因专业建设、教学改革的专项建设需要安排教师参加社会、企业实践活动,时间一般在一个月以内,实践单位选派教师由项目任务所属单位确定,报教务处初审,由主管教学院领导审定,报人事处备案。教师实习期间的教学工作量计算,由教务处根据教师实践时间和项目完成情况,依据学院有关规定提出意见,报主管教学院长批准。
凡在建或在研项目,已有立项经费,需要到企事业单位参加实践,进行合作,教师的相关报酬原则上在项目经费中列支。
第九条 为提高教师实践能力的实践活动。因教师队伍、教学团队建设需要,以提高教师的专业实践能力为目的,需安排教师参加社会、企业实践的,由分院根据部门工作目标和学院的有关师资队伍建设的要求,统筹安排教师的社会实践活动,相关报酬由分院在创收经费或在各自支配的权限内自行解决。选派教师进行实践锻炼的方案报人事处备案。
对确因培养少量骨干教师的需要,并在不影响正常教学任务落实的情况下,安排教师参加三个月以上的专业实践锻炼,各分院应提前提出计划,报人事处审核,并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批准。实习期间,工作量计算按人事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管理措施
第十条 按以上(第七——九条)途径参加社会、企业实践的教师,在参加实践活动前需填写“宁波大红鹰学院教师参加社会、企业实践审批表”,并与学院签订外出培训协议。
第十一条 派出单位对参加社会、企业实践活动的专业教师实施考核制度,实践时间三个月以上的教师,期中须向派出单位汇报中期实践情况;实践活动结束,教师须对实践工作进行总结,并由实践单位对教师的实践活动作出考核,经教务处审核报人事处备案。
第十二条 教师参加社会、企业实践的考核和评价情况要记入教师业务档案,作为教师职称晋升和岗位聘任的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通过参加社会、企业实践,教师取得显著成果,为学院做出突出贡献的,由学院实施专项奖励。
第十四条 对于教师参加社会、企业实践不能完成预期目标任务、考核不合格,以及岗位调整(包括提出离职申请已批准等情形),选派单位应与实践单位协商终止教师实践活动。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