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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大红鹰学院外聘教师管理规定(修订)
文章来源:未知 时间:2014-04-30
 
 

 

外聘教师是学校师资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应用型师资队伍的有效补充。为规范外聘教师的选聘、管理,充分发挥外聘教师的应有作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逐步建立一支适合教育教学工作需要、技能水平较高、相对稳定的外聘教师队伍,特制定本规定。
本办法所指的外聘教师是我校聘请的承担教学任务的非专任教师。学校建立外聘教师信息库,外聘教师的聘用从信息库中选拔。
一、建立外聘教师信息库
(一)外聘教师信息库的人选信息由二级学院负责收集,拟聘人选须填写《外聘教师信息审核表》(见附件1),并提交职称、学历、身份证、工作证(退休证),以及业绩能力证明等的原件和复印件;二级学院审核之后,提出拟聘职务意见(低职高聘人员需注明聘任理由,会同人事处、教务处一起提出聘任意见),并将《外聘教师信息审核表》、《外聘教师信息汇总表》(见附件2),以及相关材料复印件报人事处,人事处审核之后,将其纳入外聘教师信息库,以便外聘教师资源的共享和管理。
(二)外聘教师信息库人选的来源主要面向校外企事业单位中实践经验丰富的名师、专家、高级技术人员、能工巧匠以及高等院校教师;个别急需专业也可考虑该专业硕士研究生(含实习生)等以上人才。
(三)外聘教师信息库人选的任职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治学严谨,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
2.具有所承担课程的专业教育背景和专业水平。
3.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能力。
4.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或在本行业五年以上工作经历,专业水平高、技能突出者;或本专业硕士研究生(含实习生)以上学历。
5.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在聘期内履行教学职责,完成全部教学任务。
二、外聘教师任职聘用及管理
(一)外聘教师的选聘和管理由二级学院负责,人事处、教务处实行审查备案制。
(二)外聘教师以学期为周期进行聘任,由开课部门(二级学院)负责,原则上应在每学期开学之前办理好聘用手续。
(三)聘用时,开课部门填写《外聘教师教学任务审批表》(见附件3),由任课教师所在教研室主任出具业务能力考察意见,经二级学院院长审核,教务处批准后,报人事处备案。
(四)由开课部门与外聘教师签订《外聘教师教学工作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协议书》一式三份,一份人事处备案,一份开课部门备存,一份外聘教师本人备存。
(五)在聘任期间,外聘教师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须参照《宁波大红鹰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学期末应接受所在学院组织的教学效果考核。
(六)在聘任期间,由开课部门负责外聘教师的日常管理、沟通和协调。开课部门应主动向外聘教师解释和说明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并进行必要的业务指导,及时解决好外聘教师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定期召开外聘教师与学生座谈会,加强与外聘教师的沟通和联系;外聘教师每学期至少要参加两次以上教研活动。
(七) 开课部门应建立外聘教师教学质量评估、跟踪和反馈制度,教学督导应经常深入课堂和学生中了解外聘教师的教学情况,保证教学任务顺利完成,确保教学质量。对教学效果良好、责任心强、学生反映好的聘任教师,应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对教学效果差、责任心不强、学生反映不好的聘任教师,不再续聘或给予中途解聘处理。
(八)各二级学院要建立健全外聘教师聘用管理相关制度,二级学院院长为此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九)外聘教师的聘用管理是保障学校教学正常运转,优化师资结构,以及建立应用型教学团队,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的有效措施之一,也是各二级学院的工作重点之一,为此,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实施。
三、课酬及发放
(一)外聘教师工作量参照学校《教师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进行核计。课酬标准按有关规定标准执行(见附件4),在杭州湾校区工作的外聘教师享受校区补贴。
(二)由开课部门负责统计外聘教师课酬发放情况,并于每月30日之前上报统计结果,教务处负责工作量的核定、人事处负责课酬的核定,经分管教学校领导审批后发放。课酬平时支付80%,另20%按学期末考核情况发放。
(三)在学校兼课满二年(从首聘时间起算)以上的外聘教师,教学业绩考核均达到良好(B级)以上者,自第三年开始课酬标准提高10%。
(四)未经人事处审查备案各开课部门自行聘任的外聘教师,课酬不予发放。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2011年1月1日起实行,原《宁波大红鹰职业技术学院外聘教师管理规定》(甬红职院〔200623 号)自行废止。
 
 
附1:《宁波大红鹰学院外聘教师信息审核表》
附2:《宁波大红鹰学院外聘教师信息汇总表》
附3:《宁波大红鹰学院外聘教师教学任务审批表》
附4:《宁波大红鹰学院外聘教师课酬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