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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 文章作者: 发布时间: 2009-06-24 13:24:39


各在甬高校,各县(市)、区教科所(室),各直属学校(单位):

    为了加强和完善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过程管理,提高规划课题结题的规范水平,促进研究成果的应用,提高成果质量,充分发挥教育科研在宁波市教育改革与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宁波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规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要求

    1.指导思想:结题是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研究的重要部分,也是课题管理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通过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结题,推进课题的深入研究,发挥教育科研“为教育行政决策服务,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服务,为教师专业化发展服务”的作用。

    2.要求:在结题工作中,坚持公正、认真的态度,加强学术规范建设,严格遵守结题的基本程序和要求,保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的质量。课题结题之后,要努力组织好优秀成果的应用推广,提高课题研究的效益。

    二、结题的组织

    1.高校或县(市)、区教育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结题的初审工作。

    2.宁波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结题的终审工作。

    三、结题的准备工作

    1.课题组在完成课题研究的基础上,按结题的材料要求,准备好相关材料。

    2.课题成果材料准备齐全后,报送高校或县(市)、区教育科研管理部门,市直属学校(单位)直接报送市教科规划办。高校或县(市)、区教育科研管理部门应根据管理要求对结题材料进行认真的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课题材料,应责成课题主持人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

    四、结题验收

    1.高校或县(市)、区教育科研管理部门将有关材料送交市教科规划办复核验收,审核合格后颁发结题证书。

    2.课题确需延期结题的,应向高校或县(市)、区教育科研管理部门提交《宁波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延期结题申请表》,经审核后,报市教科规划办批准,市直属学校(单位)直接报市教科规划办批准,延期时间不超过1年。逾期不结题的课题负责人原则上待完成结题手续后才能申报新的课题。

    3.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同意结题:

    (1)研究成果有严重的科学性错误或价值导向问题;

    (2)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3)研究成果质量低劣;

    (4)与批准的课题名称和内容设计严重不符;

    (5)研究过程资料严重缺乏或没有研究报告。

    4.可直接申请办理结题验收的条件:

    (1)课题成果在市级及以上行政部门或市教科规划办组织的研究成果评审中被评为三等奖以上,可免于鉴定,提供有关材料,向市教科规划办申请办理结题手续。

    (2)公开发表1篇以上关键词、文章内容与课题高度相关的文章,可免于鉴定,提供有关材料,向市教科规划办申请办理结题手续。

    (3)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如果同时是省级及以上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并已通过成果鉴定,只要提供相关部门的结题证书并在市教科规划办备案,即可同意结题。

    5.不符合直接申请办理结题验收条件的研究课题,需提交《宁波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书》,成果鉴定工作由高校或县(市)、区教育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市直属学校(单位)的成果鉴定工作由学校(单位)教科室负责组织。课题成果鉴定需组成专家鉴定组,鉴定组成员应具有高级职称,一般为2至3人,主要由本课题领域的专家组成,其中1人担任鉴定组组长,鉴定组组长承担主持鉴定,汇总专家意见并形成专家组集体意见的工作。鉴定方式主要包括会议鉴定、通讯鉴定(格式文本《宁波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函审意见表》)等。

    6.结题申请和延期结题申请统一受理时间为每年的五月份和十一月份,也可在每年成果申报的同时提交结题申请。结题验收的有关材料由高校或县(市)、区教育科研管理部门统一上报,市直属学校(单位)直接上报市教科规划办。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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