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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甬科社〔2022〕29号

文章来源: 未知 文章作者: 科研处 发布时间: 2022-09-06 16:22:44


 

关于印发《宁波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甬科社〔2022〕29号

有效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ZJBC05-2022-0008

各区(县、市)科技局、财政局,开发区(园区)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并加强宁波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科建设和科技人才培养,增强源头创新能力,为高水平建设创新型城市提供科技基础支撑,我们制定了《宁波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22年9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印发《宁波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pdf

宁波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等文件精神,规范并加强宁波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基金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科建设和科技人才培养,增强源头创新能力,为高水平建设创新型城市提供科技基础支撑,根据《宁波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甬科资〔2022〕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基金项目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项目资助数理科学、化学科学、生命科学、工程与材料科学、信息科学、医学科学、地球科学、交叉科学领域的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重点支持先进材料、精密制造、人工智能、新一代通信网络、量子信息、类脑智能、基因技术、精准医疗、低碳能源、氢能与储能、绿色化工与环境治理、合成生物学、农业生物性状、海洋资源绿色开发、数理力学等领域和学科交叉领域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第三条 基金项目资助资金纳入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专项用于资助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研究项目。

第四条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具体负责项目管理,并会同宁波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对项目资金进行具体管理和监督。市财政局负责基金项目资助资金的预算管理,会同市科技局审核下达资助资金。

第五条 宁波市内依法登记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具有省级及以上研发机构的企业以及三级医疗机构等具备基础研究能力的公益性机构,可作为依托单位申报基金项目。

依托单位是基金项目的管理责任主体,应当强化法人责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落实基金项目实施保障条件,加强对基金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基金项目推荐、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等工作。

区(县、市)科技局及市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市直机关有关部门的科技管理部门为基金项目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基金项目推荐、实施过程监督管理和协助开展项目初审、合同签订及验收等工作。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是基金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对完成项目任务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基金项目经费应当纳入依托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八条 基金项目经费实行“包干制”管理,依托单位应当制定项目经费包干制管理规定。管理规定应当包括经费使用范围、标准和程序、各方责任、违规惩戒措施等内容,并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九条 基金项目坚持“自主申请、公开透明、竞争择优、公平公正”原则,强化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鼓励自由探索,注重绩效管理。

第二章  资助机制

第十条 基金项目设立一般项目、重点项目和青年博士创新研究项目三大类型。

(一)一般项目。是指围绕培养科技创新人才,促进学科建设,主要支持从事基础研究的科研人员瞄准科技前沿,在基金项目资助范围内自主选题、自由探索,开展创新性科学研究。

(二)重点项目。是指围绕我市重点发展产业领域,培育杰出青年科技人才,主要支持45周岁以下、在相关研究领域已取得突出成绩(如发表高水平论文、授权发明专利等)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人员,在重点资助领域开展高水平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推动符合我市战略需求的重要领域取得突破。

(三)青年博士创新研究项目。是指支持35周岁以下具有博士学位的青年科技人员围绕前沿技术独立主持科研项目进行创新研究,促进青年科技人才发展。

第十一条 重点项目应当体现有限目标、有限规模、重点突出的原则,重视学科交叉与渗透,鼓励合作交流。重点项目立项数原则上不超过总立项数的15%。

第十二条 基金项目采用事前资助方式,经费按照《宁波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等有关规定列支使用,实行“包干制”管理(即仅填报经费预算总额,无需填报经费细化预算构成)。单个项目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资助额度,一般项目最高不超过6万元,重点项目最高不超过30万元,青年博士创新研究项目最高不超过20万元。

重点项目、青年博士创新研究项目经费采用分期拨款方式,立项当年拨款60%,剩余资金待项目通过验收后拨付。对国有性质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其他事业单位单独承担的项目,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和经费使用情况,可在项目验收前拨付剩余资金。一般项目一次性拨款。

第十三条 宁波市人民政府以“一事一议”方式引进并获得稳定资助的产业技术研究院,在协议有效期内,可作为依托单位申请基金项目,所需项目经费从财政稳定资助的研发经费中列支。

第三章  申请与立项

第十四条 基金项目每年集中受理一次,市科技局围绕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编制并在市科技局网站公开发布基金项目年度申报通知。同时,明确归口管理单位基金项目申报推荐限额。

申报限额数依据归口管理单位前两年基金项目申报量、立项率、验收质量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五条 基金项目申请由归口管理单位在年度申报通知确定的限额内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择优推荐。

申请当年及前一年内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或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不得作为依托单位申请基金项目。

申请基金项目涉及与其它单位合作研究的,合作研究单位应不超过1家,并应签订基金项目合作协议,明确责任与权利。

第十六条 基金项目申请的基本条件:

(一)申请人应当是基金项目负责人,科研诚信良好,未列入相关部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申请人应具有承担基础研究项目(课题)或者其他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应为受聘于依托单位的从事科学技术研究的全职工作人员(指已签订劳动合同,且已在宁波缴纳社保费12个月以上的科技人员)。

(三)项目负责人和主要参与者申请和正在承担的市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数合计限为2项。主要参与者指排名第2、3位的科技人员。

(四)同一年度,作为申请人申请基金项目限1项。连续两年申请基金项目未获资助的项目申请人,暂停作为申请人申请基金项目1年。

(五)申请人和主要参与者,均未存在作为负责人承担的逾期一年以上尚未验收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六)项目应符合年度申报通知要求的范围,研究期限不超过三年。

(七)符合年度申报通知其它有关要求。

第十七条 一般项目申请人除满足本办法第十六条基本条件外,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55周岁。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第十八条 重点项目申请人除满足本办法第十六条基本条件外,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45周岁。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有2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技人员的推荐函。

第十九条 青年博士创新研究项目申请人除满足本办法第十六条基本条件外,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35周岁,且取得博士学位未满5年。

(二)为项目依托单位的全职工作人员,应与使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项目立项后,须承诺全职在宁波连续工作5年以上。

第二十条 申请人申请基金项目,应根据当年度基金项目申报通知要求,在规定期限内由依托单位通过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申报表、可行性报告、科研诚信承诺书及相关佐证材料等。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依托单位应当按照基金项目申报通知要求,公平、公正、公开择优遴选并提交归口管理单位;归口管理单位对申请项目的必要性、申请内容的真实性、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市科技局。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局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形式审查,对于形式审查不通过的项目,不予受理。对于符合申报要求的有效申请项目进行通讯评审,每个项目至少3名同行专家参与评审,评审专家应满足相关回避要求。

评审专家按照基金项目的资助导向,从科学价值、创新性、需求重要性、社会影响力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申请人的创新能力、申请经费的合理性等方面对申请项目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提出评审意见和建议资助额度。专家评审意见由市科技局反馈给基金项目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 市科技局根据本办法规定及专家评审意见,择优确定资助项目及额度,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基金项目资助方案,并向社会公示7天,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

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有异议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项目,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下达立项文件、拨付资金。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四条 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接到立项通知之日起30天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完善申请书,并与市科技局签订项目合同任务书,约定基金项目的研究内容、研究目标、预期研究成果及其考核指标等,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作为项目实施、检查与结题验收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依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基金项目经费“包干制”管理制度,提供必要的科研保障条件,督促项目负责人严格按照管理制度使用项目经费,按合同要求认真开展科研工作,及时提交年度总结报告及结题验收报告、项目专项审计报告或经费决算表等验收材料。

第二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项目合同任务书组织开展研究工作,做好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按期完成相关研究任务,并按要求如实填报项目进展情况及相关统计调查表。

第二十七条 基金项目实施过程中,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考核指标且符合原申报通知要求的前提下,项目负责人可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并经依托单位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 基金项目实施过程中,依托单位、项目负责人、目标任务、考核指标等不得变更。

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提出终止资助项目实施的申请,报市科技局批准,并负责将结余科技资金按原渠道退回。市科技局也可以直接作出终止资助项目实施的决定:

(一)负责人不再从事科研工作的;

(二)负责人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

(三)负责人出现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

(四)其他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项目负责人调入另一依托单位工作的,经所在依托单位和原依托单位协商一致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报市科技局批准,项目可在原单位继续实施;协商不一致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市科技局可以作出终止该项目实施的决定。

第二十九条 由于客观原因或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负责人可以通过依托单位申请延期1次,延长期限不超过1年。

第三十条 项目结题验收以项目合同任务书、变更材料、检查情况等为主要依据,重点项目、青年博士创新研究项目由市科技局组织通讯验收,一般项目委托归口管理单位负责验收。

申请验收项目的财政资助经费使用率应达到80%以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市科技局应建立健全基金项目监督检查机制,营造公平公正、诚实守信、恪守伦理的良好氛围,对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履行基金项目管理及经费使用等方面的信用进行评价和记录,纳入市科技计划管理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系统管理。适时开展项目实施及经费执行情况的抽查与评估,其结果作为项目验收评估、经费结转、结余经费使用、后续经费支持等的重要参考。归口管理单位、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市科技局开展相关抽查与评估,并及时对抽查中发现的相关问题进行整改。

第三十二条 基金项目全过程实行科研诚信管理,依托单位、项目负责人、评审专家应当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依托单位要对项目负责人开展科研诚信审核,将具备良好的科研诚信状况作为必备条件,对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责任者,实行“一票否决”。

第三十三条 依托单位应当健全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自觉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和科技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要履行好监督检查责任,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经费使用、仪器设备购置以及项目研究成果等情况,接受内部监督。

第三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承诺按规定使用基金项目经费,积极配合监督评估工作。

第三十五条 为保证基金项目经费的合规、高效使用,建立基金项目经费使用“负面清单”。“负面清单”包括:

(一)不得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不相关的支出。

(二)不得通过虚构经济业务(如测试、材料、租车、会议、差旅、餐费、交通、印刷等业务)、编造虚假合同、使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

(三)不得通过虚列、伪造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专家咨询费。

(四)不得通过虚构合作、协作等方式违规转拨、转移项目经费。

(五)不得截留、挪用、侵占科研项目经费。

(六)不得列支个人或家庭费用。

(七)不得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

(八)不得全部列支设备费。

(九)不得列支基建费。

(十)不得用于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背科学共同体公认道德等行为的支出。

对于涉及“负面清单”的行为,根据《宁波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甬科资〔2020〕81号),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惩戒,包括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取消项目负责人3-5年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罚,并对相关责任主体作不良信用记录。违法、违纪的,应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和纪检部门处理。

第三十六条 对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或者结题的项目,结余资金由依托单位统筹安排用于基础研究支出,支持原项目负责人开展项目延续性研究或相关研究。验收不通过的项目,依托单位应当负责将结余经费按原渠道退回。

因故终止执行的项目,依托单位应当负责将结余科技资金按原渠道退回。被撤销立项资格的项目,依托单位应当负责将已拨付的经费全部按原渠道退回。

对于验收不通过项目的负责人,暂停其作为负责人申请基金项目1年。

第六章  则

第三十七条 基金项目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研究报告等,均应标注“宁波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项目批准号)”,英文标注内容为“This Project is Supported by Ningbo 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 (Project ID)”, 其他语种参照翻译。

第三十八条 基金项目所形成的研究成果及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宁波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甬科计〔2005〕172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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