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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甬科资〔2022〕36号

文章来源: 未知 文章作者: 科研处 发布时间: 2022-03-22 16:28:39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甬科资〔2022〕36号

有效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ZJBC05-2022-0004

各区(县、市)科技局、财政局,开发区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甬党办〔2018〕41号)、《关于深化科技“三评”加强科研诚信建设提升科研绩效的若干意见》(甬政办发〔2019〕7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178号)等有关规定,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宁波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22年3月22日

 

宁波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甬党办〔2018〕41号)、《关于深化科技“三评”加强科研诚信建设提升科研绩效的若干意见》(甬政办发〔2019〕7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17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财政专项资金和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宁波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科技资金”),是指通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基础及应用研究、重点技术研发、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科技人才项目引进和科技创新创业生态优化等活动的科技计划项目资金。

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科技资金,依照其相应的管理办法执行;没有明确管理办法的,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科技资金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除“一事一议”项目以及已有相关制度规范的项目外,原则上应制订相应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组织实施。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一般应包括目的依据、资金定性和用途、职责划分、分配方法、绩效管理、监督问责、实施期限等内容。

第四条 根据科技计划项目类别和特点,科技资金可采取项目法、因素法、项目法和因素法相结合等方法分配,资金分配方法应注重科学性、公正性、合理性。

(一)项目法是指根据相关规划、竞争性评审、定向委托等方式,将资金择优分配到特定项目的方法。采取项目法分配的,应在相应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中明确支持方式、申报主体、基本条件、申报材料要求、申报程序、审批流程、分配依据及标准、资金使用监管要求等内容。

(二)因素法是指根据与支出相关的因素,并赋予相应的权重或标准进行资金分配的方法。采取因素法分配的,应在相应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中明确分配因素及相应的权重和标准、资金使用监管要求等内容。分配因素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主要选取地域、经济、社会、绩效等客观因素。

第五条 科技资金管理遵循“集中财力,聚焦重点;放管结合,权责一致;遵循规律,注重绩效;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除涉密内容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科技资金分配方式及结果应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六条 市科技局职责:

(一)会同市财政局制订和执行科技资金管理办法、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编制项目申报通知(指南);规范审批程序,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

(二)细化编制年度科技资金预算,提出科技资金分配建议方案;

(三)日常科技政策培训和项目管理;

(四)承担科技资金预算绩效管理主体责任,根据相关规定做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实施科技资金监督检查;

(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做好科技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六)部门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七条 市财政局职责:

(一)协同市科技局制订科技资金管理办法、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等制度;

(二)科技资金预算管理,会同市科技局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资金;

(三)会同市科技局、市审计局等市级有关部门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四)监督指导科技资金预算绩效管理,结合预算管理做好相关绩效审核工作,适时对科技资金有关政策和项目实施财政评价;

(五)部门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八条 归口管理单位应根据科技计划项目类别,承担以下相应职责:

(一)建立科技资金内部监管机制,保证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二)按规定程序审核汇总项目承担单位编报的科技资金预算、决算,报送市科技局;

(三)监督项目承担单位落实科技资金以外其他渠道资金及相关配套条件;

(四)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对科技资金使用情况开展自查、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等工作;

(五)审核项目承担单位在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预算调整,报市科技局备案核准;

(六)科技资金下达文件的归档保存。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科技计划项目类别,承担以下相应职责: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切实履行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法人主体责任;牵头编写项目申报书和编制项目预算;

(二)在国家、省、市有关文件授权范围内,加强自我管理,建立健全项目预算调剂、劳务费、间接费用、绩效考核经费、项目结余资金留用、科研财务助理岗位设立、信息公开等内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三)按计划及时组织项目实施,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依据适用的会计制度,按照项目预算科目分类,单独建立项目研发支出和财政资金支出辅助账,保障财政资金使用规范有效;

(四)配合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以及其他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按照要求提供科技资金预算执行、项目实施情况及绩效报告等材料;

(五)落实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的其他相关工作要求;

(六)国家、省、市有关文件明确的其他管理要求。

第三章 支持对象、方式及申请条件

第十条 根据国家、省、市制订的中长期科技规划纲要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科技重点工作部署,将科技资金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具体分为以下四大类:

(一)基础研究及公益性专项(科技研发-基础和应用研究专项)。突出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公益技术应用研究,包括自然科学基金、决策咨询软科学研究、公益性研究等项目。

(二)重点研发专项(科技研发-重点技术研发专项)。面向重点培育产业需求和未来技术发展方向,布局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推广应用示范,包括承担国家和省级重点研发项目配套,市重点技术研发等项目。

(三)技术创新引导专项(科技创新创业生态优化、其他科技活动专项)。通过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引导社会资本和创新主体加大研发投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包括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科技金融结合、科技服务与技术交易、研发投入后补助、科技奖励等项目。

(四)创新基地和科技人才建设专项(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科技人才项目引进专项)。促进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及能力提升、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和创新人才与团队创新活动,包括重点实验室、公共创新平台与创新创业载体、高能级大院大所引进共建、顶尖人才引进集聚、创新创业团队建设等项目。

市科技局组织实施与科技计划项目相关的研究、论证、招标、监理、咨询、评估、审计、监督、检查、培训等工作经费,可从科技资金中单独安排项目列支。

第十一条 按照科技资金支持方式,分为直接资助、后补助和间接支持等方式,其中:

直接资助适用于竞争性、定向委托方式的科技计划项目,即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立项后、完成前获得科技资金资助,并按照合同任务书约定条款列支。

后补助适用于普惠性、政策性备案的科技计划项目,即对项目承担单位已发生的研发投入、已获得的科研成果、已达到的技术水平以及获得国家、省科技计划立项资助等给予相应奖补。后补助项目无需签订合同任务书,奖补资金用于开展自主科技创新活动。

间接支持适用于创新创业类、市场导向明确的科技计划项目,即通过引导基金或政策性保险的杠杆作用,引导和撬动社会资本为项目承担单位提供融资服务。

市政府或市科技局商市财政局确定的其他支持方式。

第十二条 申请科技资金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项目申请主体应为在宁波市依法登记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其他具备研发或科技服务能力的单位。

(二)申请项目研发投入资助(补助)的主体,须具备实施项目的研发场地条件,具有完成项目所必需的人才条件和研发基础,有健全的科研管理、财务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等规章制度。

(三)申请主体及项目主要研发人员未列入相关部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申请主体为企业的,其申请当年及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且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和申报通知(指南)明确的其他要求。

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采用直接资助支持方式的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直接项目”),可根据项目特点,采取“包干制”等资金管理方式执行;实行“包干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制定内部管理规定,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确保资金安全和规范有效使用。未采取“包干制”的,按照以下规定组织开展预算管理工作。

(一)项目预算应严格按照支出预算科目分类编制。支出预算科目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应有明确说明。进一步精简合并预算编制科目,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预算,对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预算应据实编制,不得简单按比例编制。对仪器设备购置、参与单位资质及拟外拨资金进行重点说明,并申明现有的实施条件和从单位外部可能获得的共享服务。直接费用中除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

(二)项目预算实行多元化投入,资金来源分为市级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其他来源资金包括区(县、市)和开发区财政资金、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鼓励项目承担单位先行投入项目研发经费,项目申报前已实际发生的项目研发投入(按照会计准则核算),可以追溯确认为自筹资金并计入项目总预算;追溯期最长为申报前的12个月。

(三)针对项目预算书(预算表、预算编制说明书、其他附件等)、项目可行性报告(计划任务书)的合规性、合理性与可行性进行系统的评估评审,重点审核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等内容;根据专家评估评审意见,核定项目总预算,作为科技资金资助的重要依据。其中:目标相关性指项目预算应以项目任务目标为依据,预算的总量、强度与结构等应符合研究任务的规律和特点;政策相符性指符合国家财务政策和科技计划经费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预算科目开支范围、开支标准等符合有关财经政策;经济合理性指参照国内外同类研究开发活动的状况,在考虑技术创新风险和不影响目标任务的前提下,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四)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不改变研究内容、不降低考核指标的前提下,根据核定的项目总预算,合理修整预算编制,并在签订合同任务书时予以确认。对于项目总预算核减的项目,预计不足部分经费应由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解决,或出具书面意见明确放弃立项资格。

(五)在项目总预算额度不变的情况下,设备费以外的其它直接费用调剂,可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在设备费预算30%比例额度内、且不改变设备品目的前提下,可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实际需求自行调剂设备费,调剂情况报市科技局审核备案。

(六)符合国家、省、市其他有关文件规定。

第十四条 直接项目的资助总额按照核定的项目总预算确定;其中对于企业牵头承担的项目,资助总额一般不超过项目总预算的1/3比例,具体根据项目技术领域的前沿性和技术成熟度,在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或申报通知(指南)予以明确;对于国有性质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其他事业单位牵头承担的项目,鼓励与企业联合承担并解决自筹经费投入,具体比例不作限制。

第十五条 直接项目承担单位,应与市科技局、归口管理单位签订三方合同任务书;科技资金根据资助总额、项目实施进度和自筹资金投入额度,分阶段、分批次拨付。

(一)资助总额在2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可简化流程一次性拨付。

(二)资助总额在20万元至200万元(含)的项目,一般分两批拨付;首批按不超过资助总额的60%比例拨付,剩余资金待项目通过验收后拨付。

(三)资助总额超过200万元的项目,一般分三批拨付;首批按不超过资助总额的40%比例拨付;项目通过中期检查后,结合项目实施进度和经费使用情况,第二批按不超过资助总额的40%比例拨付;剩余资金待项目通过验收后拨付。考虑到季节性与周期性因素,对于农业项目可适当增加科技资金拨付批次,但最多不超过5批。

(四)市科技局对于实施期在2年及以上的项目,从首批科技资金拨付次年起组织开展项目中期检查。检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整改期满,项目承担单位仍未达到合同任务书约定的条款内容和实施进度要求的,应主动退回按项目预算构成比例计算的结余科技资金,市科技局根据合同任务书约定解除合同。

(五)国有性质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其他事业单位单独承担的项目,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和经费使用情况,可在项目验收前拨付剩余资金。

第十六条 直接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合同任务书约定的条款内容,及时向项目合作单位拨付项目合作经费;项目合作经费只能用于项目合作单位自身与项目研发有关的经费支出,不得再向外转拨资金。

第十七条 直接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八条 直接项目结余资金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通过验收和综合绩效评价且决算金额达到预算金额80%比例的项目,其按项目预算构成比例计算的结余科技资金(以下简称“结余资金”)全部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统筹用于本单位科研活动直接支出。

(二)通过验收和综合绩效评价但决算金额不足预算金额80%比例的项目、验收结论为结题或不通过的项目,结余资金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原渠道收回。

(三)项目承担单位因自身原因无法正常启动实施项目的,应主动退回已拨付科技资金,市科技局根据合同任务书约定解除合同;因项目负责人、技术路线、经营困难等原因难以完成预期研究任务和目标的,应主动退回结余资金,市科技局根据合同任务书约定解除合同。

第十九条 科技资金拨付下达后,直接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合同任务书约定条款及时组织实施;对于包括科技资金的项目科研经费,应按项目归集、单独核算。项目归口管理单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承担日常监督管理职责,牵头组织项目承担单位于当年5月底前,提交上一年度的科技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关于支出管理、资产管理等制度规定。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科技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执行。企业使用科技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利用科技资金购置的单台(套)价格超过30万元的通用型检验检测设备,应加入“宁波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管理与共享服务平台”并对外提供共享服务;单台(套)价格超过200万元的科研仪器设备,在购买前应向市科技局备案并开展查重评议,避免重复购置。

第二十二条 后补助项目资助总额,应以项目承担单位已发生的研发投入、经济指标、成果产出等量化指标作为主要依据,并经第三方审计或市级相关部门确认;或者按照市政府、市科技局商市财政局确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科技资金分配方案拟定后,市科技局应当通过官方网站等媒介向社会公示不少于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联合发文下达资金。

第二十四条 科技资金应按照《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加强预算支出管理的通知》(甬财政发〔2019〕654号)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五条 采用后补助、间接支持等方式资助的科技资金,除公开竞争研发类、科学技术奖、企业研发后补助等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明确奖励特定对象的科技资金可主要用于项目绩效支出、获奖团队(个人)、获奖企业奖励外,其他项目科技资金不得用于发放人员奖励、福利,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用于相关的科技创新活动支出。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局、市科技局按照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和部门职责,建立健全科技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办法,加强对科技资金的全过程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应用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获得科技资金资助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绩效管理要求报送绩效材料。

第二十八条 市科技局不定期委托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对科技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实施检查评价,评价结果作为科技资金分配及政策完善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对于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项目验收时提交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或经费决算表,市科技局应根据项目中期检查情况、归口管理单位初审意见和项目承担单位信用等级等内容,抽取一定比例并委托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进行复核,复核意见作为项目验收结论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项目申请主体在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科技资金的,由市科技局终止、撤销有关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追回已拨财政资金以及违规所得,禁止在一定期限内承担或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报送至宁波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实施联合惩戒;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提供预算评审、项目审计、绩效评估评价等服务的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行业规范、强化诚信管理,客观公正地出具专项审计、评估、评价或鉴证等报告。在提供相关服务的过程中,存在出具虚假或失实结论等违规行为的,按照《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科技资金的申请、审核、分配及拨付等工作中,存在违规分配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明确事项,按照现行国家、省、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2022年1月1日以后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此前立项且尚在合同期内的专项项目,已申请验收的按照原政策执行,不作调整;尚在执行环节的,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考虑本单位实际情况,与科研人员特别是项目负责人充分协商后,在不调整项目总预算前提下,自主决定是否执行本办法,并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22日起施行。2021年3月9日发布的《宁波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甬科资〔2021〕18号)同时废止。

附件:直接项目预算支出的具体科目

附件

直接项目预算支出的具体科目

一、直接费用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二)业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三)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项目聘用人员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开支。

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1500-2400元/人天(税后);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900-1500元/人天(税后);院士、国内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执行。

二、间接费用

间接费用是指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间接费用,一般仅适用于国有性质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其他事业单位牵头承担的项目预算编制。

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课题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一)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0%;

(二)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25%;

(三)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20%;

(四)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与云计算等智力密集型科研项目,经市科技局备案后,间接费用比例进一步提高到不超过60%;

(五)甬江科创大走廊的创新主体可将间接费用提取比例再分别提高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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