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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公益性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甬科社〔2023〕17号

文章来源: 未知 文章作者: 科研处 发布时间: 2023-01-19 16:30:23


 

关于印发《宁波市公益性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甬科社〔2023〕17号

有效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ZJBC05-2023-0004

各区(县、市)科技局、财政局,开发区(园区)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公益性研究计划项目管理,促进公益领域科技创新及成果转化,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我们制定了《宁波市公益性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23年1月19日

 

宁波市公益性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公益性研究计划项目管理,促进公益领域科技创新及成果转化,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甬科资〔2022〕3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宁波市公益性研究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公益性项目)是指服务民生、以解决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和市场机制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领域中的共性科技问题为目标,支持我市公共性、非营利性、具有明确应用方向与前景的技术研发及成果推广应用项目。

公益性项目支持范围主要包括:

(一)农业农村领域:现代种业、绿色生态种养殖、农产品加工与保鲜物流、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资源利用与农业生态保护、农业生物制造、智慧农业与农机装备、美丽乡村系统治理、乡村共同富裕等方面。

(二)社会发展领域:人口健康、生态环保、资源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防灾减灾、节能降碳、公共安全、城市治理、文体事业、科学普及等方面。

第三条  公益性项目是市科技计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项目资助经费纳入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公益性项目资助经费采取项目法分配直接资助方式。

第四条  公益性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两类,每年计划立项总数不超过200项。重点项目支持经费不超过50万元,每年资助项目数不超过立项总数的20%;一般项目支持经费不超过20万元,其中医疗卫生类最高不超过10万元。

重点项目:是指围绕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聚焦农业农村、社会发展等领域中的重大技术需求,开展技术集成研究及示范推广并有望取得较大效益的项目。

一般项目:是指围绕科技成果更好惠及民生,在公益性项目资助范围内开展技术研发及成果推广的项目。

申报资助不超过10万元(包括)的一般项目实行包干制管理,无需填报经费细化预算构成。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经费包干制管理办法,明确经费使用范围和标准、各方责任、违规惩戒措施等内容。

第五条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公益性项目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项目的立项和管理,提出项目资金分配方案;会同宁波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对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跟踪服务、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负责公益性项目资金的预算管理与拨付,审定项目资金分配方案,并配合市科技局做好项目资金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归口管理单位,受市科技局委托,负责公益性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及协助开展项目申报、绩效评价、验收等工作。其中,市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是本单位科技项目的归口管理单位;市直有关部门是所属单位的科技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区(县、市)科技局是属地企事业单位及其他单位科技项目的归口管理单位。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公益性项目的实施,应切实履行法人责任,为项目实施提供保障条件,严格按照科研经费管理有关规定,加强经费管理与监督,推动项目顺利执行。

第六条  公益性项目坚持公益性、应用性导向,按照公平公正、竞争择优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章  申请与立项

第七条  市科技局根据宁波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结合公益性项目定位及技术需求,编制并发布公益性项目年度申报指南,明确项目资助研究方向、资助金额、资格条件、截止时间、申报程序、申报要求及年度资助项目数等。

重点项目申报指南原则上通过面向全社会征集亟需解决的重大公益技术难题进行主动设计;一般项目按照公益性项目支持范围,根据申报通知要求自主申报。

第八条  项目申报采取限额申报方式。限额申报是指各归口管理单位择优限额推荐,限额数原则上根据前三年承担的项目数和承担单位的项目实施管理情况由市科技局确定。项目申报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 项目申报主体应为在宁波市内登记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具备研发或科技服务能力的单位;

2. 申报项目应符合指南要求,研究目标明确、研究方案合理,申请人和项目组应具有较好的研究工作基础和研究条件;

3. 项目申报主体和项目负责人科研诚信良好,未列入相关部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 项目申报主体为企业的,其申请当年及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且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5. 项目负责人一般应具备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历;

6. 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承担人(项目组成员排名第二、第三位)在研项目和当年申报项目累计不超过2项,且均未存在逾期一年以上尚未验收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7. 申报指南明确的其他要求。

第九条  申报主体及项目负责人根据申报指南,在规定申报期限内登录“宁波科技大脑”在线填报项目申请表、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材料。申请人应对项目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条  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应按照公益性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建立遴选择优推荐机制,负责推荐申报项目真实性、合规性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通过“宁波科技大脑”在线报送市科技局。

申报截止时间内,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可以申请退回修改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对申报项目的材料是否齐全、填写是否规范、是否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等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不合格的项目不纳入评审。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对受理的有效申报项目,按照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同行专家从项目实施的意义和必要性、技术先进性和创新性、实施方案及绩效目标的有效性、合理性和可实现性等方面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综合专家评审意见,按照择优立项原则,会同市财政局确定拟立项项目和资助金额,并在官网公示7天,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

第十四条  公示期有异议的项目,经市科技局重新审定,调查属实的,不予立项。对经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项目,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下达立项文件和首批资金。

第三章  验收与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主体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接到立项通知之日起30天内与市科技局签订项目合同任务书,约定项目研究内容、绩效目标、研究人员、实施期限、预期成果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事项,并作为项目实施、检查和结题验收的依据。

第十六条  公益性研究重点项目资助经费分两次拨付,项目立项后,拨付项目财政资助总经费的60%,项目通过验收后拨付余款。对国有性质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其他事业单位单独承担的项目,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和经费使用情况,可在项目验收前申请拨付剩余资金。一般项目财政资助经费采取一次性审定拨付。

第十七条  公益性研究重点项目的研究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一般项目的研究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以合同期限为准。

如确因不可抗力,将导致项目延期的,项目负责人应通过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在项目合同到期前三个月内向市科技局提出延期申请。市科技局对延期申请进行审核,确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按时完成的,准予延期,申请延长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除此之外,不予延期。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期间,项目承担主体、项目负责人及主要考核指标等合同主要内容原则上不得变更。其他确需变更调整的内容,须通过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向市科技局备案。

第十九条  市科技局可根据工作需要对已立项资助的项目进行督促检查。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接受市科技局等相关单位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相关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十条  公益性研究重点项目由市科技局组织验收,一般项目由归口管理单位组织验收,具体按照《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细则》(甬科资〔2019〕99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公益性项目结余资金按照《宁波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甬科资〔2022〕36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公益性项目申报、评审、实施、验收及监督检查等活动中发生的科研失信行为,按照《宁波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甬科资〔2020〕81号)相关规定实施惩戒措施,包括取消项目立项资格、终止或撤销财政资助的相关科研项目、3年内取消其申报国家和省、市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及科技奖励资格等。

第二十三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将视情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绩效评价。项目承担单位应主动提供评价材料,包括项目实施情况总结、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专利申请和成果应用情况、技术、经济、社会效益指标提升情况、经费审计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归口管理单位的管理质量和项目实施绩效将作为市科技局下达项目申报分配指标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四条  公益性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研究报告等,均应标注宁波市公益性项目资助和项目批准号。

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外,成果应当以公开发表、出版发行或市科技局官网公示等方式向社会公开。

公益性项目所形成的研究成果和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原《宁波市公益类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甬科社〔2018〕8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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