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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甬科资〔2023〕33号

文章来源: 未知 文章作者: 科研处 发布时间: 2023-04-04 16:31:37


 

关于印发《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甬科资〔2023〕33号

有效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ZJBC05-2023-0006

各区(县、市)科技局,各开发区(园区)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根据国家、省、市有关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新要求,市科技局修订了《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4月4日

 

 

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科技计划项目”,是指根据全市科技创新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由市级相关政策明确,经相关程序纳入宁波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管理,在一定期限内开展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以及其他与科技创新能力提升相关的活动。

由宁波市行政区域内单位承担的国家、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实行信息化管理(保密项目除外)。市科技局建设宁波科技大脑,建立健全项目申报、受理、评审、立项、实施、验收、信用管理、绩效评价等全链条管理、全过程留痕、全程可追溯的管理体系,并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项目信息。

第四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遵循职责清晰、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监管有力、绩效导向的原则,以进一步优化科技创新资源配置,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为目标。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五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参与管理的各方包括:市科技局、项目归口管理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评审或咨询专家等。

第六条 市科技局的主要职责:

市科技局是市级科技计划的主管部门,根据职能及市政府相关规定单独或会同其它部门对科技计划项目进行管理、协调。

(一)研究提出科技计划实施方案,编制项目申报指南;

(二)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立项,会同市财政局下达支持经费;

(三)组织对项目的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批准项目变更、终止和撤销的申请;

(四)建立市科技专家库,完善专家的遴选制度;

(五)组织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验收以及科技计划项目实施产生成果的登记;负责组织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绩效管理相关工作;

(六)建设信用管理制度,对项目归口管理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评审或咨询专家等实施信用管理;承担市科技伦理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七)建立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公开、公示制度。

第七条 项目归口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

项目归口管理单位是指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包括:市级行政部门,区(县、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部属、省属和市属高校、科研院所等。

(一)负责申报项目的审核、推荐及项目申报材料的报送工作;

(二)开展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汇总和报送项目实施情况报告,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期完成任务书规定的任务;

(三)开展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检查,督促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按时到位、项目经费专款专用,按要求报送经费使用情况;

(四)审核科技计划项目变更、终止、撤销等重大事项;

(五)审核并报送项目验收材料,协助验收工作;

(六)承接市级下放的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独立行使职责。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

项目承担单位是指承担市科技计划项目,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或其它机构。

(一)恪守科学道德,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对相关科技活动加强审查和监管。

(二)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按进度要求完成任务书规定的考核目标与任务;

(三)负责对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知识产权的保护、管理和运用,加快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广和产业化;

(四)指导、督促项目负责人及科研人员及时、规范、准确做好研究开发、试验等科研记录,确保原始记录客观、真实、完整;

(五)为项目配备科研助理,提供实验技术、成果转化、财务报销等科研辅助性服务,让项目负责人及科研人员把主要精力投入科技创新和研发活动;

(六)根据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要求,向市科技局和项目归口管理单位报告项目实施情况、经费到位及使用情况和信息公开情况等;

(七)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如项目负责人调整、关键技术方案变更和遭遇不可抗力因素等,需要调整、终止或撤销时,应当及时提交项目调整、终止或撤销的书面报告,经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备案或批准;

(八)项目完成后,按规定进行项目验收,提交项目科技报告,登记成果,填报相应科技计划项目统计报表等。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项目负责人(指项目组排名第1位成员)是项目组织实施的直接责任人,承担项目组织、协调、执行等具体工作。

(一)负责项目申报、实施,按相关规定履行人财物管理自主权,按要求完成任务合同书规定的任务,配合项目承担单位做好有关职能部门对项目和经费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按要求向项目承担单位报送项目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及时研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报告有关重大事项;

(三)按规定提出验收申请并配合做好项目验收、科技报告、成果登记、绩效评价等工作,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应及时办理终止手续,推动对项目实施产生的知识产权予以保护、管理和运用。

第十条 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的主要职责:

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是指受市科技局委托,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参与或开展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具体工作的机构或组织。

(一)根据市科技局的委托,按时完成项目受理、评审、中期检查、验收以及科技查新、科技信用查询等具体工作。

(二)按照科学技术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三)完成市科技局委托的其它项目管理相关事项。

(四)接受市科技局的指导和监督,客观及时地向市科技局反映在具体管理服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 评审或咨询专家的主要职责:

评审或咨询专家是指接受市科技局或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聘请,参与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活动的专家。

(一)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专业评审或咨询意见,按要求主动提出回避,不受任何影响公正性因素的干扰;

(二)严格执行工作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工作,签署专家意见,并对签署的意见承担责任;

(三)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工作纪律和保密等规定。

第三章  计划体系与组织方式

第十二条 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科技创新的决策部署和要求,设立科技计划体系,动态调整科技计划实施内容。

(一)基础研究、公益性及软科学计划

基础研究、公益性及软科学计划,是指支持开展自然科学、工程科学和管理科学等领域中的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战略性前沿技术研究,支持公共性、非营利性、具有明确应用方向与前景的技术开发和成果推广应用,以及综合运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工程技术多门类、多学科知识,为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提供支撑的科技专项计划。

(二)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

重大专项,是指根据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及全市重点领域、重点产业的重大科技需求,开展重大前沿技术研究、重大关键共性技术攻关、重大战略产品开发、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及示范应用、重大国际科技合作等科技创新活动的科技专项计划。

(三)创新基地和科技人才建设计划

创新基地建设计划,是指根据市委市政府科技创新战略以及产业创新发展需要,支持开展前瞻性基础研究、行业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科技资源共享、创新创业服务等科技创新活动的平台与载体的科技专项计划。

科技人才建设计划,是指支持创新人才和优秀团队的科研工作,以及顶尖人才、青年科技人才等引进培育的科技专项计划。

(四)技术创新引导计划

技术创新引导计划,是指为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一般通过后补助、间接支持等方式,按照市场规律引导支持企事业等单位开展技术创新活动,促进科技型企业发展壮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科技成果资本化的科技专项计划。

第十三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一般采取公开竞争、非公开竞争(定向委托、定向择优)等方式遴选项目承担单位。

公开竞争。对面向社会组织申报的竞争类项目,应向社会公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或通知,组织各类创新主体自主申报,择优遴选项目承担单位。积极开展“揭榜挂帅”“以赛代评”“赛马制”等组织方式的探索实践。

定向委托(含定向择优)。对政府主动布局,战略目标明确、技术路线清晰、组织程度较高、优势单位集中的重大科技计划项目或“卡脖子”技术,以及其他存在不宜公开竞争的科研任务,充分发挥新型举国体制优势,直接委托优势单位或从优势单位中择优委托项目承担单位。

市科技局根据科技创新发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持续优化组织方式和流程。通过委托市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研发方式,定向支持引进共建研究院科研能力建设,快速形成服务和支撑全市重点领域、重点产业发展的创新能力。探索建立对具有争创国家级高能级平台的优势单位在特定领域定向项目支持机制。

第十四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财政经费支持方式包括直接资助、间接资助、后补助(奖励)等方式。

第十五条 深化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和管理创新。建立健全国家、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支持机制,积极引导我市创新主体申报国家、省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按照本办法对推荐报送的国家、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进行评审、监管等,涉及财政资金补助的,按相应规定执行。推进项目组织方式变革,探索建立部市、省市以及区域科技计划联动机制,组织开展区域科技合作计划(专项)和国际重大科技合作计划(专项)。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受理

第十六条 申报指南编制。市科技局根据市科技创新规划、科技专项实施方案和市委、市政府年度重点工作安排,编制各类科技计划年度项目申报通知(指南),明确年度重点支持领域和方向,提出项目申报要求。

建立“以需求为导向”的科研项目形成机制。围绕重大攻关任务编制年度指南,强化系统集成、多方参与和长短结合,建立行业产业部门、重大科创平台、专业协会、科技领军企业、最终用户(成果应用单位)、创投机构等深度参与的需求凝练和榜单编制机制。

第十七条 申报条件。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

1.申报单位应为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它机构。

对于事关我市产业发展中的重大关键技术难题允许市外高校、科研院所等团队申报,但项目产业化生产及应用地点应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

对宁波面向国内、国(境)外的科技合作(联动)计划,申报单位有特别要求的,从其规定。

2.申报单位应具有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具有自主研发能力,有健全的科研管理、财务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等制度。

3.具有明确应用导向的项目,申报单位应以企业为主体,鼓励与高校、科研院所或其他机构联合申报。

4.申报单位应有研发费内部支出(新设立的单位除外),且研发费用内部支出强度应达到相应项目申报要求。

5.企业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且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所申请的市科技计划类别对申请条件有其它具体规定的,项目申请单位应当符合该类别申报的具体要求。

(二)项目负责人

1.项目负责人原则上是项目承担单位的在职人员(如为双聘人员,需同时出具用人单位聘用合同及被聘用单位同意证明,且聘用合同需要覆盖项目执行周期),实际从事相关领域科研工作。

2.项目负责人在相关技术领域拥有一定学术地位或技术优势,为项目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员,具有完成项目所需要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大力支持优秀青年科技人才担任项目负责人。

第十八条 申报限制。

(一)对项目组排名前3位的成员,在研市科技计划项目达到2项(不含不受限的项目,下同)的,不得申报;在研市科技计划项目已有1项的,最多可申报1项,并在该申报项目未出是否立项结果前(以立项公示时间为准,下同),不得申报后续发布的其它市级计划项目;未有在研市科技计划项目的,最多可申报2项,已足额申报的,在申报项目未出是否立项结果前,不得申报后续发布的其它市级计划项目。

国家有明确导向对项目申报人员可以不限项的科技计划类型,应在相应的专项科技计划办法或申报通知中明确;

(二)同一项目或内容类同的项目,在同一年度不得申报不同类别的市科技计划项目,当年已明确落选的除外;

(三)市科技计划已立项项目的,不得重复申报;

(四)项目组前3名成员存在承担市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期满,未按规定提请验收申请,或虽提请验收申请但未提交完整验收资料,审核不通过的,不得申报;

(五)被列入相关部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未消除的,或违反科研诚信且在惩戒期内的,不得申报。

第十九条 申报推荐。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须经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审查推荐。涉及区(县、市)财政资金配套要求,按照财政资金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申报受理。市科技计划项目实行网上申报,统一受理,根据申报要求进行项目申报资料审核和项目查重。

第五章 项目评审

第二十一条 评审要求。市科技局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根据科技计划项目类别,建立公正、科学、明确的项目评审工作规则。

根据不同项目类别特点,应采取相应的评审方法和评价标准,同一轮次实行同一种评审方法,评审应综合考虑负责人和团队实际能力以及项目要求,不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荣誉性头衔、承担项目、获奖等情况作为限制性条件。

市科技局探索建立对重大原创性、颠覆性、交叉学科创新、应急等项目的非常规评审立项机制。

涉及保密的项目评审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评审方法。项目评审可采取通讯评审、会议评审、答辩评审、专家论证、书面审核、实地核实等形式,主要对申报项目的必要性、创新性、可行性、市场前景和经费预算的合理性进行综合评价。必要时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评估机构开展异地评审。采取答辩评审的,原则上由项目负责人汇报答辩,非项目组成员不得参与答辩。

专家评审意见是项目立项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三条 专家库建设。市科技局根据项目评审工作需要,完善市科技专家库入库标准,建立专家库信息共享机制。专家库专业结构应突出科技创新重点领域需求导向,入库专家原则上应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具有相应的专业资格。积极吸收海外高水平专家入库,扩大企业和科研一线以及青年专家比例。

第二十四条 专家遴选。评审专家应从市科技专家库中遴选产生,也可运用异地专家库资源,专家选取应遵守匹配原则、回避原则。评审专家组一般不少于5人,根据需求配置,一般由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和财务专家等组成,加大青年科技专家参与比重。与产业应用结合紧密的项目,应选取活跃在科研或生产一线的专家参与评审。

第六章 项目立项

第二十五条 立项决策。市科技局根据内部控制相关规定,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分级审议和分类决策,结合专家评审意见和我市实际,确定立项项目。

对于市级下放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以及已经进行财政专项转移支付的项目,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应当根据相应规定独立决策,并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任务书签订。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立项文件后,由市科技局、项目归口管理单位、项目承担单位三方共同签订《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

项目任务书内容包括项目的考核指标、实施任务、合作单位任务分工、任务进度安排、科技经费投入预算、项目成果提供形式及权属等,其中考核指标应与项目申报书中的一致。

第七章 过程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中期检查。实施周期3年(不含)以下的项目,以项目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一般不开展中期检查,但应主动提交年度实施报告。对实施周期在3年及以上的项目进行中期检查,检查情况作为项目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中期检查一般从项目实施次年起每年进行一次。对于重点项目或国家、省、市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检查内容:项目任务书计划进度执行情况,任务书规定的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及项目经费到位与使用情况等。

(二)检查方式:项目承担单位开展自查,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检查,必要时赴项目承担单位进行实地检查。

(三)结果运用:检查合格的,继续执行项目,拨付后续支持经费。检查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暂缓拨付后续支持经费。

第二十八条 项目任务书调整。项目实施期内,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考核指标且符合原申报指南要求的前提下,项目承担单位可按程序对任务书内容变更。项目经费调整变更按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经研究决定继续执行项目任务书的,应当及时提出申请,并做出书面承诺,经归口管理单位确认,报市科技局研究批准后变更。其他情形由项目承担单位在合同执行期内自行变更,经归口管理单位确认后并报市科技局备案。

(一)项目的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变更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前3位成员的,应当在事前,最迟于事后1个月内提出申请;

(二)项目承担单位因重组、兼并、改制等原因需变更项目承担单位的,应在事前报告,事后1个月内提出申请;

(三)项目任务书执行期因客观因素需要延期的,其他原因原则上不予延期,延期变更申请应在任务书期满的前3个月内提出,延长的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年,且不得超过项目执行期一半时间;

(四)其他重大变更的。

第二十九条 项目终止。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或归口管理单位)应及时主动提出书面申请,由归口管理单位审核,经市科技局审议同意终止后,发出项目终止通知书,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及时退回尚未使用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财政资金。

(一)由于技术骨干变动、承担单位不能按时签订任务书等原因使项目无法或无必要进行的;

(二)因不可抗拒因素或现有水平和条件限制,致使项目不能继续实施或难以完成任务书任务和目标的;

(三)因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致使项目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

(四)因项目负责人死亡、重大伤残、出国(境)、工作调动、违法犯罪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进行,且无合适的新的项目负责人可替代的;

(五)因知识产权不清晰,有严重知识产权纠纷或者侵权行为,经调解等方式无法解决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六)项目承担单位发生重大经营困难、兼并重组等变故,不能继续实施项目且愿意退回全部或部分财政资助经费(除去经审计的项目实施合理支出经费)的;

(七)导致项目不能正常实施的其它原因。

第三十条 项目撤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由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发起,或由市科技局发起,经归口管理单位核实属实的,给予撤销项目任务书,已下达的项目经费全部回收,并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撤销项目的项目承担单位(已履职尽责的除外)减少下一年度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数量或取消申报资格,对项目负责人取消一定期限申报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项目任务书规定实施项目的;

(二)擅自停止项目实施或变更项目任务书内容的;

(三)不按要求申请验收或经提醒仍不配合开展验收的;

(四)在项目申报、实施等方面弄虚作假,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五)截留、挪用、挤占或虚假骗取、套取项目经费的;

(六)项目承担单位已停止经营活动或注销的。

第三十一条 项目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对项目被撤销、申报资格被限制等处理有异议的,可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诉,经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市科技局研究处理。

第八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二条 验收分类。市科技计划项目原则上由市科技局或由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组织验收;基础研究、公益性计划一般项目或相关项目管理办法明确委托归口管理单位组织验收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验收时间。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在项目任务书执行期满后6个月内提出项目验收申请,提交验收材料,呈交科技报告。任务书实施期内已全面完成项目任务书所规定各项指标的,可申请提前验收。

无特殊原因逾期3个月未提出验收申请,或虽提出验收申请但未提交完整验收材料的,由市科技局终止项目实施,按验收不通过处理。

第三十四条 验收依据。项目验收以项目任务书规定的内容和指标为基本依据,注重标志性成果,主要包括项目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取得成果和知识产权情况,成果应用效果、经济与社会效益及经费使用情况等情况。

第三十五条 验收组织。项目验收应成立验收专家组,由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和财务专家组成,一般不少于5人。验收专家根据项目专业领域的匹配和组成需求从专家库中抽取产生。

第三十六条 验收方式。项目验收方式分为会议(含视频网络会议)验收、现场验收、函审验收等方式。根据不同类型项目特点,可以采取同行评议、第三方评估、用户测评等方法。

第三十七条 验收结论。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结题和不通过验收。

(一)通过验收。项目已按照任务书规定要求完成考核目标和任务,经费到位且使用合理合规,给予通过验收。

(二)项目结题。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不能完成任务书规定的指标任务和相关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和承担人员已经尽职的,给予结题。

(三)不通过验收。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为不通过验收:

1.项目进展与预期成果差距较大,或者关键指标任意一项未完成的;

2.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的;

3.未按规定变更考核指标、研究内容、技术路线等的;

4.项目经费使用不符合规定的;

5.其他不通过验收情形的。

第三十八条 成果登记。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通过验收后30天内,应根据专家验收意见完善验收材料,申请办理科技成果登记备案。项目实施签订的技术合同(含项目完成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登记。

第三十九条  成果运用。项目验收后可开展持续追溯和跟踪,重点关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应用推广以及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市科技局对项目申报与受理、评审与立项、实施管理、验收等环节的合规性,开展全过程监督。

第四十一条 加强科研信用管理。建立完善科研信用评定制度,对存在违规现象的责任主体,按照国家和省市科研信用管理相关规定处理。处理结果应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并纳入科研信用记录。

第四十二条 加强科技伦理治理。构建科技伦理治理社会组织体系,落实高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及企业等创新主体应履行科技伦理管理主体责任,健全管理机制,建立规章制度,开展科技伦理风险研判与监测预警、科技伦理审查、科技伦理违规行为调查处理、科技伦理教育与培训等常态化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 加强项目管理信息公开。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应向社会公开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信息、验收结果和资金安排情况等,接受社会监督。项目承担单位应主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经费预决算、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项目研究成果等情况,接受公众监督。对具有涉密性、敏感性等不宜公开的项目,可不予公开。

第四十四条 加强绩效评价。市科技局定期组织开展项目的绩效自评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科技计划组织实施和财政科技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五条 强化主体责任。项目负责人要带头并督促项目组成员恪守科研诚信、遵守科技伦理要求,有效组织项目实施,主动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项目承担单位要切实负起项目实施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内部科研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各项规定,加强项目内部监管和风险防控,主动配合监督检查;项目归口管理单位要认真落实有关政策规定,对推荐上报的市级科技项目各类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等进行审核把关。

第四十六条 严格惩处项目实施中的违规行为。项目申报和实施期间,发现弄虚作假的,取消项目立项,追回项目支持经费,终止承担单位申报资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发现截留、挪用、虚假骗取、套取项目经费或其它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涉嫌违纪违法的,依照有关规定移送有关机关。

第四十七条 加强对项目评审专家和管理人员的监督。评审专家要认真履行科研诚信承诺制,不得为有利益关系者获得项目立项提供便利,不得泄露被评项目的内容、过程及结果等重要信息,不得接受“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对违反规定的,给予取消评审专家资格、通报违规情况、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以及通报给相应部门建议纪律处分等处理。

项目管理的有关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承担项目及其中的任务。对于出现玩忽职守、失职渎职、以权谋私、弄虚作假、谎报瞒报等行为的管理人员,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规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八条  对于有证据证明项目承担单位已按项目任务书相关要求开展研发工作并履行勤勉义务,但确因不可抗力导致项目无法完成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遵循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原则,减轻或免除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相关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九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30天后施行。2018年6月发布的《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甬科计〔2018〕6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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