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管理,根据《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促进条例》《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宁波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以下简称市社科规划课题)管理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捍卫“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为使命,锻造社科甬军、建设社科强市为目标,坚持“两为”方向、“双百”方针,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学术理论研究和咨政研究并重,为加快建设现代化滨海大都市、奋力打造中国式现代化市域样板作出社科贡献。
第三条 在宁波市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宁波市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哲社科办”)全面负责市社科规划课题的日常管理工作。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在市哲社科办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本单位市社科规划课题的管理。
第二章 课题的类型
第四条 围绕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哲学社会科学领域重大学术理论问题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现实问题设立市社科规划课题,主要分为重点课题、常规课题和合作课题等三类。
第五条 重点课题是指围绕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组织的研究课题。主要包括围绕中心工作谋划的重点调研课题、重大专项课题、文化研究工程课题以及其他需要纳入重点课题的课题。
第六条 常规课题是指根据哲学社会科学事业发展、学科体系和人才队伍建设需要组织的常规性课题。主要包括年度申报课题、后期资助课题、市社科研究基地课题、甬江社会科学青年人才课题、蓝皮书课题以及其他需要纳入常规课题的课题。
年度申报课题是指面向全市、每年组织申报的课题,包括资助课题和自筹经费课题;后期资助课题是指向社会公开征集、采取后期成果认定方式设立的课题;市社科研究基地课题是指市社科研究基地为打造学术高地、围绕研究方向而设立的课题;甬江社会科学青年人才课题是指甬江社会科学青年人培育对象围绕培育目标设立的课题;蓝皮书课题是指为编撰《宁波发展蓝皮书》而设立的课题。
第七条 合作课题是指与相关部门、单位、区(县、市)及其他省市等联合设立的研究课题以及其他需要纳入合作课题的课题。
第三章 课题的立项方式与标准
第八条 市社科规划课题的立项一般采用三种方式:公开申报、直接委托与后期成果认定。重大项目立项情况向市社科领导小组报备。
第九条 采取公开申报方式立项的课题,必须经专家评审程序,由市社科院(市社科联)党组审议同意后予以立项。评审贯彻民主、科学、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条 采取直接委托方式立项的课题,委托方案须经市社科院(市社科联)党组会议研究同意后方可实施及予以立项。因课题研究任务紧急或涉及保密要求等不适用公开发布程序的情况,或相关单位有深厚研究基础或独特优势的情况等,可以采取直接委托方式。
第十一条 采取后期成果认定方式立项的课题,由市哲社科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符合以下要求予以立项(成果第一作者为课题负责人):
在市社科院(市社科联)《社科成果专报》上刊发的成果,刊发后予以立项;
通过市社科院(市社科联)上报并在市委办公厅《宁波信息(领导专报)》刊发的成果,视为市社科规划课题立项;
在《社科成果专报》上刊发的社科研究基地课题成果,如获得市领导批示肯定,予以立项,但不再拨付经费;在《社科成果专报》上刊发的甬江社会科学青年人才培育对象专项课题成果,予以立项,但不再拨付经费。
其他特殊情况需采取后期成果认定方式立项的课题,须经市社科院(市社科联)党组审议同意。
第十二条 课题立项标准:
1.选题及论证必须遵循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体现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人民立场。
2.选题对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可为党和政府决策提供理论依据和论证参考,或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有助于学科建设和发展。
3.课题承担者对本课题研究领域的学术前沿把握准确,基本思路清晰,研究方法科学,研究内容具有一定创新性。
4.课题组成员结构合理,具有相关科研能力及较扎实的前期研究成果,经费预算合理。
5.课题研究成果具有较高的理论指导意义或具有应用推广价值。
第四章 课题的申报与评审
第十三条 申报市社科规划课题应符合以下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选题设计符合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要求。
2.课题负责人原则上只限1人,即署名第一的作者。
3.课题负责人同年度同类课题中原则上只能申报1个。未按期完成所承担市级以上(含)社科规划项目的负责人(除承接市哲社科办直接委托研究或因研究需要而约定的课题之外), 不得申报新的课题。
4.课题的成果形式为专著、论文、决策建议稿、研究报告等。成果形式为专著的课题,完成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成果形式为论文的课题,完成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成果形式为决策建议稿的课题,完成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的,完成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年度申报课题完成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成果形式为教科书、工具书、资料书、年鉴等的,一般不得申报市社科规划课题。
第十四条 课题申报根据需要采取电子或纸质申报形式。
课题承担单位要按本办法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及导向把关,并签署审核意见,对提供的研究条件和承担的课题管理任务等做出明确承诺,加盖公章。课题承担单位须在申报期限内,将本单位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统一送交市哲社科办。
第十五条 课题申报的受理期限以申报通知发布时规定的期限为准。
第十六条 课题评审程序一般为:
1.资格审查。市哲社科办按本办法进行资格审查,合格者进入评审。
2.评审。采取会议评审或通讯评审的方式,根据研究主题方向,由有关党政部门专家和相关学术专家组成评审组。学术专家在社科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如需市外评审专家,则根据评审情况邀请确定。其中,合作课题的评审,一般由市社科院(市社科联)、课题合作单位选派专家及相关专家共同参与。
评审专家对入围课题进行认真审读和全面评议,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根据选题导向、申报质量和立项限额,以投票或打分的方式确定拟立项课题。拟立项课题需要获评审专家半数以上票数通过,并由评审组签署推荐意见,评审组组长签名。
3.复核审批。市哲社科办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后,报市社科院(市社科联)党组审批。
4.公示。立项评审结果视情进行公示。
5.发文。课题立项由市哲社科办发布立项文件。
6.签约。课题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按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与市哲社科办签订《课题协议书》。无特殊情况逾期未签订《课题协议书》者,视为自动放弃课题立项。
第十七条 为保证评审的公正性,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回避原则和廉政制度:
1.保密纪律。评审期间,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透露或查询课题论证的相关背景材料;市社科院(市社科联)党组审议通过之前,不得擅自透露拟立项课题名单。
2.回避原则。参加该次课题申报的、与申报人具有直系亲属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平公正的人员,应予回避,不得参加评审。
3.廉政制度。评审专家应自觉遵守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4.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不得向课题申报者及有关人员索取或收受礼金礼品。
对违反以上纪律者,市哲社科办将视情节轻重作出警告、停止参加本年度课题评审工作、通报批评、取消作为专家资格等处理,并将相关情况向其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通报。
市社科院(市社科联)纪检人员对评审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五章 课题的中期管理
第十八条 课题负责人和各级管理部门各负其责,共同做好课题的中期管理。
课题负责人应做好课题的自我管理,组织课题组成员按计划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研究任务,并作为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
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要将市社科规划课题纳入本单位的科研工作计划,加强课题的跟踪管理,并配合市哲社科办对课题进度、质量和经费使用情况的检查。
第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课题负责人填写《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表》,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同意,报市社科院(市社科联)党组审批:
1.变更课题负责人;
2.变更课题承担单位(须有更换后新承担单位的签章);
3.变更课题研究方向;
4.变更课题成果形式;
5.延期6个月以上(原则上只能延期一次,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6.课题执行过程中或成果出版等方面有涉外等问题;
7.中止课题研究;
8.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二十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批后,报市哲社科办备案:
1.变更课题组成员;
2.变更课题名称(不涉及变更课题研究方向);
3.延期不超过6个月(含6个月);
4.其他非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六章 课题成果的验收、结项和撤项
第二十一条 为保证市社科规划课题研究成果的质量,课题最终成果须通过验收后方可结项。
课题结项验收由市哲社科办负责,拟结项材料一般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统一报送。所在单位要对照结项标准,对拟报送的结项材料严格审核把关,不符合结项要求的不得上报。
成果形式为专著的,在市社科院(市社科联)认定出版机构公开出版,且标注“宁波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成果”的,可免于评审鉴定,直接通过验收;未达到免评条件的,须经过评审鉴定,确定是否通过验收。
成果形式为论文的,在“宁波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推荐刊物”上公开发表,且标注“宁波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成果”的,可免于评审鉴定,直接通过验收。未达到免评条件,但在有全国统一刊号的学术期刊发表字数不少于4000字的论文,或在市级以上主流媒体理论版发表字数不少于1500字的文章,须经过评审鉴定,确定是否通过验收。不符合以上要求或以增刊、学术研讨会论文(论文集)形式发表的均不予结项。结项的论文必须以课题负责人为第一作者。
成果形式为决策建议稿的,在《社科成果专报》上刊发的,直接通过验收。决策建议稿在《社科成果专报》上刊发,并获市领导肯定性批示的,增拨0.5万元研究经费,获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或省部级领导肯定性批示的,增拨1万元研究经费。
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的,须经过评审鉴定确定是否通过验收。研究报告一般不少于10000字,并附查重报告。
凭正式录用通知(须承诺在规定时间内予以刊发或出版),可参加评审,如评审通过,视为课题完成。在录用通知承诺时间内正式出版或刊发后,方可凭出版物原件办理正式结项手续。
验收时提交的成果与申报时研究方向及内容应当一致。同一项研究成果不得重复用于不同项目的结项、验收、评审、鉴定。对有争议的验收材料,由市社科院(市社科联)组织专家鉴定,根据专家鉴定意见确定是否结项。
第二十二条 市哲社规划课题立项后,课题负责人以本课题为基础深化研究,申报省级以上哲学社科研究项目并获立项的,保留市级立项。允许参照省级以上项目结项时间办理延期结项手续(须附省级以上项目立项材料)。如省级以上项目结题,市哲社规划课题可免于评审鉴定,直接通过验收(须附省级以上项目结题材料)。
第二十三条 验收评审的程序:
1.专家产生。一般与立项评审专家产生规则相同。
2.评审鉴定。验收评审采取会议评审或通讯评审的方式进行。评审专家对入围课题进行认真审读和全面评议,采取会议评审的,以投票或打分的方式确定;采取通讯评审的,以填写《验收结题专家评审表》的方式确定。通过验收的课题须获得评审专家半数以上的票数。
3.复核审批。市哲社科办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后,报市社科院(市社科联)党组审批。
第二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市社科院(市社科联)党组审批后,撤销课题:
1.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2.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
3.研究成果未通过验收;
4.擅自更改研究方向、内容和计划;
5.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
6.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到期仍未完成研究任务;
7.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8.存在其他严重问题。
被撤销课题的负责人原则上2年内不得再申报新项目。
第二十五条 最终成果通过验收后发放结题证书。
第七章 课题的经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社科规划课题资助经费一般由市财政专项拨款,合作课题经费一般由合作单位提供或由双方协商安排。课题资助经费的分配和划拨按市级财政要求规范进行。
第二十七条 市社科规划课题资助经费一次核定,除后期资助课题外,一般分期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资助经费拨付到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的银行账户,多单位承担课题的资助经费,一般拨到第一承担单位。
第二十八条 市社科规划课题下拨到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按照省、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自筹课题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有关财务制度及本办法的规定。经费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管理。
第三十条 对被撤项课题,停拨剩余经费。
第三十一条 因课题负责人出国、生病、死亡或其他原因无法继续研究而要求中止的课题,停拨剩余经费。
第八章 课题成果的宣传与推广
第三十二条 市哲社科办、课题组和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负有成果宣传和推广的职责。
第三十三条 市哲社科办、课题组和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应建立相对稳定的宣传推广渠道,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和出版资助、教学、学术讲座等形式,加强对市社科规划课题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对具有重要应用价值、重要学术意义的成果,应及时摘报市委市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成果宣传、推广和转化产生明显成效的,同时作为课题结项的重要参考。
第三十四条 凡正式出版或发表的市社科规划课题成果,其 著作权归属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市哲社科办对成果可进行非经营性无偿使用。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管理办法《宁波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修订)》(甬社规办〔2020〕15号)、《宁波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后期成果申报项目管理办法》(甬社规办〔2019〕13号)、《宁波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专项课题管理办法(试行)》(甬社规办〔2018〕6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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