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社科院联〔2009〕16号
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鼓励我市哲学社会科学多出精品力作,特制订《宁波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配套奖励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波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配套奖励暂行办法
宁波市社会科学院
宁波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二○○九年九月二日
宁波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配套奖励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事业,推动我市社会科学研究多出精品,特设立宁波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配套奖励专项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原则
1、宁波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配套奖励工作,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努力为全市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繁荣发展服务,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2、配套奖励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要以国家、省及我市的社科发展政策和规划为导向,实行个人申请、受理机构审核认定、专项拨付的办法。
第二条 奖励范围与额度
优秀成果配套奖励专项资金,用于配套奖励我市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或以我市社科工作者为主创作的,其鉴定等级确定为“优秀”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及以上的优秀成果。配套奖励额度如下:
1、鉴定等级为“优秀”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每项奖励2万元;
2、获得“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的优秀成果,按所获奖励的100%进行配套奖励;
3、获得“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的优秀成果,按所获奖励的50%进行配套奖励。
第三条 申请条件
申请人与申请成果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户籍或固定工作在我市的著作权所有者;凡与市外研究人员合作的申请人,我市作者必须是该成果的第一作者或第一主编;凡我市多名作者的集体成果,应由其主要撰稿人或主编(完成成果工作量50%以上)提出申请,并须附有全体作者的签名,其成果的著作权不存在任何争议;
2、申请人在申请市社科优秀成果配套奖励时,须持有该成果的表彰文件、获奖证书及奖金金额证明材料;
3、申请成果一般为当年度获奖成果。
凡在申请中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其三年内不得申请市社科优秀成果配套奖励,并向其所在单位通报情况。
第四条 配套奖励申请
申请人须填写《宁波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配套奖励申请表》一式3份,并附以下相关材料:
1、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鉴定为“优秀”的成果,须提交鉴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优秀成果1份。
2、获得“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及以上的成果,须提供相关表彰文件和复印件各1份、获奖证书和复印件各1份、加盖公章的奖金金额证明材料1份。
第五条 申请受理与审查
1、市社科优秀成果配套奖励的申请由市社科院(市社科联)(以下简称受理机构)统一受理;
2、受理机构每年接受申请一次,受理时间一般为每年的12月1日至12月31日;在甬高校和市委党校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汇总后统一上报相关材料;
3、受理机构要按时对申请项目进行形式和资格审查。
第六条 项目批准与经费确定
1、受理机构根据暂行办法规定,编制配套奖励项目和经费方案。
2、配套奖励项目由市社科院(市社科联)在次年1月底之前发文公布,并通知申请人。
3、资金使用接受市财政的监督。
第七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社会科学院(市社科联)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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