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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疫情防控与教育教学”专项课题成果评审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 科研处 文章作者: 科研处 发布时间: 2020-11-09 10:37:00

  学校各部门:
  根据《宁波市教育科研课题管理与成果评审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疫情防控与教育教学”专项课题成果评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评成果范围
  浙江省“疫情与教育”专项课题和宁波市“疫情防控与教育教学”专项课题。已参评市级及以上基础教育成果奖、教育科研优秀成果奖等综合性奖项并获奖的成果不再参评。
  二、成果评审程序
  1.初审:高校、各区县(市)课题成果由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各区县(市)教科所(室)负责初审;市直属学校(单位)课题成果由学校(单位)教科处(室)负责初审,对申报材料的资格及规范性进行核实,不符合申报要求的不参加本次成果评审。如课题负责人和所在单位有变更的,须先填写《宁波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重要事项变更申请审批表》进行变更,并与成果申报材料一并上报。
  2.评审:由评审小组专家根据评审标准对参评成果进行审阅,评选出一、二、三等奖。
  3.公示:评审结果在“宁波市教育科学研究所”网站上公示,设置为期一周的成果争议期。公示结束后,正式发文公布。
  三、申报要求
  1.申报材料:(要求A4纸,双面打印)
  ①《申报评审表》一式二份;
  ②课题研究报告一式二份,有关附件一式二份。
  评审工作结束后,所有申报材料概不退还。
  2.《成果汇总表》的填写应注意:“课题负责人”限填一名,“课题组成员”限填四名,如是执笔请注明,此栏将作为获奖证书填写时的主要依据,务必慎重。
  3.申报的课题成果材料严禁抄袭与剽窃,附件材料切忌弄虚作假。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参评资格,三年内不得申报任何奖项。
  4.材料报送:
  电子材料的报送需与纸质材料同时进行,在2020年12月21日前发送至科研处黄丹霞,每个成果的《申报评审表》和主报告放在一个文件夹里,以“申报者名字”命名。

科研处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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