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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文章来源:   文章作者:   发布时间: 2019-07-2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推进精准资助和应助尽助,确保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 16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其在校或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生,包括根据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幼儿;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就读的学生;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就读的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和预科生),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是指各级教育部门以及各级各类学校,对提出申请学生资助的学生,按统一的工作程序和认定办法,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过程。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结果,作为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分配学生资助名额和安排资助资金的主要依据,作为学校贯彻落实各项学生资助政策的主要参考因素。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坚持以 下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公正,也要尊重、保护学生隐私。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资助政策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认定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宁波市教育局、宁波市民政局、 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宁波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和宁波市残疾人联合会根据工作职责指导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定期动态对比,建立部门联动、信息共享机制。
    各区县(市)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所属各有关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向上级部门汇总报送所属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答复学生或监护人有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咨询投诉,建立本行政区域所属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础信息库。
    各学校要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本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工作组成员一般应包括分管校领导、资助工作人员和教师代表等。
    各高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健全认定工作机制,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院(系)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院(系)成立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为组长,班主任、辅导员代表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年级(专业或班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应包括班主任、辅导员、任课老师代表等,开展民主评议工作。


第三章认定依据和等级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学生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本市户籍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复核合格的《宁波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或《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家庭的学生;非本市户籍持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家庭的学生;
    (二)民政部门认定的困境儿童和孤儿;
    (三)持有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发的《烈士证明书》或《烈士遗属优待证》的军烈属或重点优抚对象子女;
    (四)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学生;
    (五)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子女;
    (六)持有扶贫部门核发的、且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建有电子信息档案《扶贫手册》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七)因受灾、患重大疾病等突发事件造成经济困难,有下列情形的,可酌情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获得相关学生资助:
    1.因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造成人身重大伤害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2.学生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需承担大额医疗费用而导致经济困难的;
    3.其他情形导致经济困难并经有关部门确认,最终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定的。
    第九条 认定等级。
    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设置特别困难(前六类)、一般困难(第七类)两级。


第四章认定程序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应按照学生实际情况进行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 幼儿园、 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一)提前告知。学校应在新学年开学初通过书面通知、召开家长会、张贴公告、专题课等形式,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发放《宁波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见附件),并宣传相关资助政策。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生发放下一学年的《申请表》,同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
    (二)学生申请。学生(或监护人)自愿如实填写《申请表》,提出申请。学生(或监护人)应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继续申报。
    下列学生应同时提供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有关事项材料:
    1.因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造成人身重大伤害及财产重大损失的;2.学生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需承担大额医疗费用而导致经济困难的;3、其他情形导致经济困难并经有关部门确认,最终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定的。
    (三)学校认定。学校认定工作组根据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表》和有关材料进行核实。除参考共享的大数据外,可采取家访、个别谈话、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核实。认定过程中应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部门联审。各级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退役军人事务和残联等部门要对提出申请的学生信息进行核实认定,确保各类信息和证件真实有效。
    (五)结果公示。学校应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接受监督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结束及时去除相关公示信息。
    (六)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最后确定的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时汇总名单,连同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表》等资料按学年整理装订,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技工院校按要求同时录入技工院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
    学校应在新学年开学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十二条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一)提前告知。高校应在新学年开学初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向学生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高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应同时寄送《申请表》和资助政策宣传资料;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生发放下一学年的《申请表》,同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
    (二)学生申请。学生自愿如实填写《申请表》,对其提供的家庭经济困难信息的真实性进行书面承诺,无需提供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出具的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证明。
    下列学生应同时提供导 致家庭经济困难的有关事项材料: 1.因病、因灾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2.学校根据“实事求是”原则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学校认定。1.每学年开学时,认定评议组要组织回收学生填写《申请表》,对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核实,初步提出本年级(专业或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2.院(系)认定工作组负责汇总审核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提出的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核准。3.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负责核准和汇总各院系学生名单,提出全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
难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其中,《申请表》的核实除参考共享的大数据外,可采取家访、个别谈话、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核实。认定过程中应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结果公示。院(系)、学校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档次,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结
束及时去除信息。
    (五)建档备案。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负责将最后确定的本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连同学生提交的《申请表》等资料按学年整理装订,建立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对在该学段就读期问已经学校认定并获得相应资助,再次申请的学生,只需提交《申请表》,并进行书面承诺。高校应在新学年开学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十三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 不予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1.学生或监护人未提出或未按规定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2.学生或监护人提供相关信息不真实的;3.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第五章相关要求


    第十四条 各级教育、 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退役军人事务和残联等部门要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五条 各级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退役军人事务和残联等部门要为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核实认定工作提供必要依据和支持,确保低保家庭子女、低保边缘家庭、特困供养子女、孤儿、困境儿童、烈士子女、残疾学生等信息真实有效。
    第十六条 各级教育、 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退役军人事务和残联等部门和各学校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制定相关制度,落实资助信息安全责任人,严格规定学生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
    第十七条 各学校要建立严格规范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流程,确保认定工作公正、透明、规范。要加强诚信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学校要及时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同时报送同级信用管理机构。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 各地、各校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修)
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教育局、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宁波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和宁波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宁波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