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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及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文章来源:学生处   文章作者: 学生处   发布时间: 2023-09-13

   为了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规范学生资助工作,学校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函〔2019〕105号)和《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科教〔2020〕39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教〔2016〕49号)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具体如下:

   第一章 助学贷款

   助学贷款是以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为目的,学生在读期间贷款利息由国家财政贴息的信用贷款。每人每学年贷款额度根据国家助学贷款额度的标准确定,总额度按正常完成学业所需年度乘以学年所贷金额确定。贷款资金主要用于学生缴纳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

   助学贷款分为校园地助学贷款和生源地助学贷款二种:

   一、校园地助学贷款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的专门帮助高校贫困家庭学生的银行贷款。借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校园地助学贷款由学生本人在每学年开学后两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一)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基本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家庭经济困难的在册学生。

   2.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学习努力,能正常完成学业。

   3.能够提供贷款介绍人和见证人。

   4.承诺向银行提供上学期间的变动情况以及毕业后联系情况,诚信还贷。

   5.在指定银行开户的活期储蓄账户。

   6.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助学贷款需要提供的材料

   1.助学贷款申请书。

   2.学生本人、父母二代身份证复印件。

   3.学生法定监护人(贷款人父母亲)户籍复印件。

   4.借款人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

   5.申请校园地助学贷款需提供见证人(辅导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6.上一学年成绩单(新生为录取通知书复印件)。

   7.银行或学校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和资料。

   (三)助学贷款的发放和还款

   1.贷款学生在银行审查同意发放贷款后,根据贷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将由银行以转账的方式将所贷款项划入学校账户。

   2.借款学生应重视自身信用,根据学生本人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按时归还贷款。

   3.助学贷款的还款方式有两种方式,提前还款(毕业前提前归还贷款)和分期还款(毕业后正常分期还款)。学生视经济能力可选择在毕业前办理提前还款。无法提前还清贷款,应当在毕业前签订诚信还款确认书。

   (四)助学贷款变更

   贷款学生因毕业、转学、升学、休学、应征入伍等原因发生学籍变更时,应与经办银行办理变更贷款合同等手续;出国(境)留学或定居、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应在离校前向学校提出书面的终止当年贷款发放的申请,并清偿所有贷款本金;延长学业、休学的学生应及时到学校学生事务中心登记备案。

   (五)助学贷款期限、利率

   贷款期限和贷款利率根据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及贷款合同相关规定执行。

   二、生源地助学贷款

   生源地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学生可向户籍所在地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咨询。

   第二章 勤工助学

   勤工助学是指学有余力的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锻炼促进自身全面发展,并取得一定的报酬用以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行为,是主要面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一种助学途径。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为临时岗位和固定岗位,一般每学年组织两次勤工助学岗位设立申请。外来用人单位招聘勤工助学学生,需到学生处登记,并出示单位证明材料,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方可招聘。

   学生根据学校发布勤工助学招聘信息递交申请,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考虑。为了保证学习时间,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工作时间,原则上限于假期和课余时间,每周不得多于8小时,每月不得多于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岗位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经学校审核同意的勤工助学学生,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及相关考核予以发放劳动酬金。校内勤工助学活动,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按月发放;固定岗位按月计酬、发放。校外勤工助学活动报酬由用人单位按所签订的用工协议支付。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作为社会实践、素质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奖励,劳动态度不好的学生取消其勤工助学资格。 

   第三章 学费缓交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如无力一次性支付学费,可于每学年开学初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学费缓交书面申请,经所在班级评议,学院调查审核,报学校学生处审批,经批准后允许学生按本人提出的学费缓交计划缴纳学费。特殊情况由学院提出意见,按相同程序审批。

   第四章 特困补助

   学校设立“爱心基金”,不定期的对因家庭经济突发变故,或遭受自然灾害等突发原因,致使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给予一定困难补助。由学生本人或学生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附相关材料后上报学生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从学校专项经费中列支。

   对家庭人均收入低,无法负担学杂费的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学校将通过“绿色通道”、学费减免、困难补助等多种形式给予帮助。

   第五章 政府和社会资助

   一、资助基金的来源

   资助基金来源于财政下拨款、慈善总会、爱心企业、个人等捐赠的资金。

   二、资助形式

   1.国家资助:资助经费和名额以政府下达的国家奖助学金指标为准。资助金额根据上级部门相关文件要求确定。

   2.社会定向资助:宁波市彩虹助学金由宁波市慈善总会负责发放,学校推荐品学兼优的贫困学生与社会爱心企业、热心人士结对,助学金额根据市慈善总会相关文件要求确定,一般由认助人资助学生到毕业。

   3.政府资助:省政府奖学金由省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浙江省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省政府奖学金是国家奖学金的补充和延伸,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省政府奖学金。

   4.企业及个人资助:根据捐助人意愿予以发放。

   三、资助程序

   国家资助、政府资助按照相关评定办法执行。

   社会资助按下列程序操作:

   1.确定资助方意愿并公布资助信息;

   2.以学生本人申请与学院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受助学生名单并予以公示;

   3.确定受助对象,签订相关资助协议,并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资助双方见面会;

   4.发放资助款项。

   四、资助反馈

   受资助学生应克勤克俭,积极参加各类公益活动以回报国家、社会。如发现受助学生有生活铺张浪费等现象,则立即停止资助并取消其受助资格,必要时追回已资助的款项。

   对于社会资助,受资助学生应主动与资助方保持联系,经常汇报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情况,但不得向资助方提出其他要求。学生处负责每年向资助方进行一次受助学生在校情况反馈。

   第六章 附 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原《宁波财经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及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学生〔2022〕9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