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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申诉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学生处   文章作者: 学生处   发布时间: 2023-09-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培养学生遵纪守法的意识,切实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及时调解、排除学生事务纠纷,促进依法治校进程,维护学校稳定和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有异议,向学校提出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宁波财经学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

   第四条 学生应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应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申诉事件。

   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申诉。申诉委员会设委员11名,由教务处、学生处、保卫处、校团委等有关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法律顾问等组成;设主任1名,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设副主任2名,分别由学生处和教务处负责人担任。

   第六条 申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委员会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办公室主任由学生处负责人兼任。

   第七条 师生代表由申诉委员会根据需要选举产生。师生代表若因离校或其他原因不能行使委员权利时,按本规程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名额。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八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向申诉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逾期提出申诉申请的,学校不再受理。

   第九条 申诉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申诉人申诉申请材料后的 3 个工作日内,代表申诉委员会对申诉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初审。

   第十条 申诉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 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可延长15 日。

   第十一条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处理、处分或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由本人向申诉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申诉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联系方式和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三)相关的证据资料;

   (四)提交申诉申请书的日期;

   (五)学校处理决定的复印件;

   (六)本人签名。

   第十三条 申诉委员会先行核查学生申诉事件的事实、理由,对明显不属受理范围的,应及时书面告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申诉委员会受理学生申诉后,对一般申诉事件做好调解工作,并将调解结果反馈给申诉人。对无法调解的申诉事件及双方或一方不愿调解的事件,及时提请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听证会议。经申诉人同意,也可不进行听证,直接以书面方式进行复查。

   第十五条 申诉委员会听证会议应有 2/3 委员出席方为有效,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不得委托代理。

   第十六条 申诉人及原处理单位代表应到会参加听证。听证程序以先申诉人后应诉方的顺序,分别按陈述、举证、质证和互相辩论等程序进行,申诉委员会委员有权对双方发问,当事方应如实回答。

   第十七条 申诉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邀请有关部门代表到会发表意见,有关意见可作为申诉委员会评判申诉事件的参考。

   第十八条 申诉委员会有调查取证的权利,学校有关部门和个人有协助的义务。调查取证应由 2 人以上进行。

   第十九条 申诉委员会经调查所获证据及当事方提供的证据,应经申诉双方质证,并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加以认证,方可作为评判依据。

   第二十条 申诉委员会听证会议审议事项,应由申诉委员会全体委员超过2/3 同意方能通过。委员对审议事项进行表决时,必须署名,否则视为无效。

   第二十一条 申诉委员会听证会议以公开为原则,但经申诉人请求,也可不公开进行。

   第二十二条 申诉委员会进行审议时采用不公开方式的,委员意见应予保密。涉及学生隐私的申诉案件,申诉人的基本资料应予保密。

   第二十三条 申诉委员会委员中如有与申诉事务直接关联的,应当自行回避,或经申诉人请求,由申诉委员会主任决定是否回避。

   第二十四条 申诉委员会审议期间应建议对申诉人原处理决定作暂缓执行。

   第二十五条 申诉委员会根据复查事实,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处理:

   (一)原处理决定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理适当的,申诉委员会作出“维持学校原处理决定”的复查结论;

   (二)原处理决定存在事实不清或错误、程序不当或适用依据错误的,申诉委员会作出“建议学校撤销原学校处理决定,并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的复查结论。

   第二十六条 事件原处理单位对申诉委员会的复查结论有异议的,应在接到书面复查结论的 5 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理由。

   第二十七条 申诉委员会在接到事件原处理单位书面异议的 5 个工作日内,由申诉委员会办公室把申诉事件复查结论会同原事件处理单位书面异议提交学校行政办公会议。学校行政办公会议组织召集申诉人、事件原处理单位及申诉委员会办公室等相关成员在 15 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事件作出复查决定。

   第二十八条 学生对申诉委员会作出的复查结论或学校行政办公会议作出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 ,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九条 学生对同一事件在校内申诉以一次为限。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