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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文章来源:学生处   文章作者: 学生处   发布时间: 2023-09-13

   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我校的育人目标,鼓励学生奋发向上、全面发展,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获得各类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学校,遵守法律和校纪校规,思想积极上进;

   (二)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成绩优良;

   (三)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

   (四)热爱劳动,勤俭节约,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

   (五)积极参加体育锻炼,根据《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体测成绩达到良好及以上等级。

   凡该学年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评奖资格:

   1.综合测评排名在班级后 50%;

   2.受到通报批评(学生暑期所受的通报归为上一学年)、违反校纪校规,尚在处分期限内;

   3.参评学年内所获学分绩点低于 1.0 分(不含素质拓展学分、公共选修课);

   4.生活能力考核分未达到 80 分。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

   三、奖学金种类、数额及具体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二年级及以上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1.奖励标准:8000 元∕人∕学年。

   2.学习年限要求

   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本专科学生。

   3.基本要求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创新能力、社会实践、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4.在符合基本要求的前提下,还应满足以下要求上一学年智育成绩和综合测评均在评选范围内前 10%(含),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对于智育成绩或综合测评没有进入前 10%,但达到前 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须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突出在指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优秀。具体标准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他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5.需满足学校获得各类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6.具体要求详见当学年相关通知。

   7.具体名额由市教育局下拨,学校经推荐审核后,上报市教育局、省教育厅、国家教育部。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激励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1.奖励标准:5000 元/人/学年。

   2.学习年限要求

   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本专科学生。

   3.基本要求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根据《宁波财经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认定的困难生,有参加勤工俭学、青年志愿服务、义工等公益性活动经历的或因贫困缓交学费的学生优先考虑。

   4.其他

   (1)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

   (2)需满足学校获得各类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3)其他评选要求详见当学年相关通知。

   5.具体名额由市教育局下拨,学校经推荐审核后,上报市教育局、省教育厅、国家教育部。

   (三)出国(境)政府奖学金

   政府奖学金由上级主管部门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科优秀学生(特别是家境贫困的优秀学生)。

   1.奖励标准:2000-10000 元/人/年,以上级主管部门当年公布的文件为准。

   2.申请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

   (4)在国(境)外高校及教育机构交流期间表现优秀、综合素质佳;

   (5)家境贫困者优先考虑。

   (四)省政府奖学金

   省政府奖学金由省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浙江省高校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及以上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省政府奖学金是国家奖学金的补充和延伸,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三者不能兼得。

   1.奖励标准:6000 元/人/学年。

   2.学习年限要求

   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本专科学生。

   3.基本要求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对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的给予倾斜。

   4.其他

   (1)需满足学校获得各类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2)其他评选要求详见当学年相关通知。

   5.具体名额由市教育局下拨,学校经推荐审核后,上报市教育局、省教育厅。

   (五)校长奖学金

   校长奖学金是学校在学生中设立的最高荣誉,用于奖励在德、智、体、美、劳等成长成才方面取得特别优异成绩的学生个人或团体。

   1.奖金金额:5000 元/人/学年,10000 元/团队/学年;提名奖 2000 元/人/学年,4000 元/团队/学年。

   2.申评条件

   (1)在国家级及以上的学术科技、文艺体育等各类赛事或活动中(以学校相关部门认定为准),获得优异成绩;

   (2)在科研发明、学术创新、自主创业、社会活动等方面成绩突出,社会影响大,为学校赢得良好声誉;

   (3)由学校认定,对学校的改革和发展作出重大贡献。

   3.校长奖学金(含提名奖)名额每学年不超过 10 人(团队),由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当年实际情况评选产生。

   (六)综合奖学金

   综合奖学金是由学校设立,用于奖励学习刻苦,成绩优良,综合测评名列前茅的学生。

   1.综合奖学金按等级分设为一、二、三等,各等级的奖励金额和评选比例如下:

   等级 奖金金额 评选比例

   一等奖 2000 元/人/学年 总人数的 3%

   二等奖 1200 元/人/学年 总人数的 5%

   三等奖 800 元/人/学年 总人数的 8%

   2.具体条件

   (1)一等奖学金获得者要求学年综合测评总分排名列前 10%(且总分在 80分以上),学年平均绩点在 3.5 以上,每门课程成绩 80 分及以上(除公共选修课和重修课);

   (2)二等奖学金获得者要求学年综合测评总分排名列前 15%(且总分在 80分以上),学年平均绩点在 3.3 以上,每门课程成绩 70 分及以上(除公共选修课和重修课);

   (3)三等奖学金获得者要求学年综合测评总分排名列前 30%(且总分在 80分以上),学年平均绩点在 3.0 以上,每门课程成绩 60 分及以上(除公共选修课和重修课)。

   3.学分绩点按照《宁波财经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宁财院〔2021〕95 号)计算。以上平均绩点计算均不含公共选修课程和重修课程的学分绩点。

   4.综合奖学金评选要求坚持标准,民主评议,从严掌握,宁缺勿滥。计算奖励比例时小数点四舍五入,一等空缺可移到二等,依次类推,但总数不可突破,各等级之间不可兼得。

   (七)出国(境)综合奖学金

   出国(境)综合奖学金由学校设立,用于奖励参加三个月(含)及以上各类国(境)外交流项目的优秀学生。

   1.各等级的奖励金额和评选比例:

   等级 奖金金额 评选比例

   一等奖 2000 元/人/学年 当学年出国(境)交流总人数的 3%

   二等奖 1200 元/人/学年 当学年出国(境)交流总人数的 5%

   三等奖 800 元/人/学年 当学年出国(境)交流总人数的 8%

   2.申评条件

   (1)一等奖学金获得者要求学年平均绩点在 3.5 以上(含其在国境(外)院校及教育机构取得的课程成绩);

   (2)二等奖学金获得者要求学年平均绩点在 3.3 以上(含其在国境(外)院校及教育机构取得的课程成绩);

   (3)三等奖学金获得者要求学年平均绩点在 3.0 以上(含其在国境(外)院校及教育机构取得的课程成绩)。

   (八)外设奖学金

   企事业单位、公司、基金会、个人在我校设立奖学金的奖项、获奖数额及具体评奖要求另行通知。

   四、评选办法和程序

   (一)评选办法

   1.奖学金评定工作由学生处组织实施,评选工作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评选条件、获奖名额、评奖结果等均予公布。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在九月份与综合测评同时进行。

   2.学生本人或团队负责人提出申请,各学院初审推荐,学生处审核公示,最后由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二)评选程序

   1.校内各类奖学金评定工作一般定于每学年九月至十月进行;校外各类奖学金具体评定时间以相关通知为准;

   2.评定工作由学生处组织实施,各学院具体执行,辅导员负责落实;出国(境)学生奖学金由国际合作处组织实施;

   3.评选中应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学生意见,并征求任课教师和其他有关教师意见,由各学院评审出初选名单,在分院内张榜公布,公示结束后,学院将各类奖学金推荐汇总名单和相关评审表报送学生处审定,最后经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决定;

   4.学生处对各类奖学金进行统一审核,因不符合获奖条件而被取消的名额不再补报;

   5.学校发文公布获奖名单,颁发荣誉证书及奖金,学院予以表彰。

   五、对已获奖的学生若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学校将撤销其所获荣誉,收回所获奖金、奖品、证书,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拟获奖学生在学校发文之前受学校纪律处分的,取消拟获奖项。

   六、本办法自 2023-2024 学年开始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原 《宁波财经学院本科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学生[2021]82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