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激励广大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中小企业中高端技术、管理岗位所需要的高级应用型专门人才,鼓励先进,树立榜样,促进学风、校风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一、荣誉称号种类
(一)个人荣誉:优秀毕业生、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单项积极分子或由学校发文的先进个人。
(二)集体荣誉:和谐班级、学风优良班级、文明寝室或由学校发文的先进集体。
二、评比条件
(一)获得个人各类荣誉称号的基本条件:
1.政治合格,爱国爱校,模范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2.学习刻苦努力,勇于拼搏,成绩达标;
3.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道德素养,尊敬师长,关心集体,团结同学;
4.坚持体育锻炼,身体健康。
所评学年或评奖评优期间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评优资格:
1.受到通报批评(学生暑期所受的通报归为上一学年)、违反校纪校规,尚在处分期限内;
2.参评学年内本科生所获学分绩点低于 1.0 分(不含素质拓展学分、公共选修课);专科生有科目不及格者(不包括公共选修课);
3.生活能力考核分未达到 80 分;
4.根据学校其他相关规定。
(二)获得个人各类荣誉称号的具体条件:
1.优秀学生:
(1)各方面表现优秀,综合素质测评分列班级前 15%;
(2)根据《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体测成绩达到良好及以上等级;
(3)本科生学年平均绩点在 3.3 以上;
(4)专科生获得二等以上奖学金。
2.优秀学生干部:
(1)综合素质测评分列班级前 30%;
(2)根据《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体测成绩达到良好及以上等级;
(3)担任学生干部工作满一学年,工作任劳任怨,业绩突出,师生满意。
3.单项积极分子:
(1)综合素质测评分列班级前 50%;
(2)在学习创新、社会工作等方面有突出表现者。
4.优秀毕业生:
(1)符合毕业条件;
(2)在校期间综合测评平均成绩列班级前 30%;
(3)在校期间曾至少获得二次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或奖学金;专升本学生曾获校优秀毕业生、省优秀毕业生称号可作为参评条件进行认定;
(4)有突出表现,但不符合以上其中一条的,由学校讨论决定。
(三)获得集体荣誉称号的评比条件:
1.和谐班级评选条件
(1)全班同学团结进取、积极向上,具有明确而统一的班级建设目标和良好的精神风貌;
(2)班集体有正确的舆论和良好的班风,具有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运作机制和管理制度,学年无重大违纪现象,整体氛围和谐;
(3)班级工作具有创造性,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生动活泼的思想道德、社会实践、科技文教等活动,成绩突出;
(4)和谐班级必须在学风优良班级的基础上评选。
2.学风优良班级评选条件
依据《宁波财经学院“学风优良班级”评选具体办法》(学生〔2021〕75号)文件实行。
3.文明寝室评选条件
依据《宁波财经学院 “文明寝室”评选办法》(学生〔2021〕71 号)文件实行。
4.上述集体荣誉班级学生应认真遵守校纪校规,加强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评选资格:
(1)班级学生因旷课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2)班级学生考试中有作弊行为的;
(3)班级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学院认定);
(4)班级三星级寝室低于 85%的。
三、评选名额和比例
1.校级优秀毕业生占 15%;校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单项积极分子比例分别占 2%、4%、8%;另外,院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单项积极分子所占比例分别为 5%、10%、15%;
2.校院学生干部的评比由学校、学院单列,不占班级指标,具体由学校统一分配;
3.和谐班级占学院班级总数 10%。
四、评选程序和奖励
1.评优工作于每学年九月至十月与奖学金评定工作同时进行;
2.评优工作由学生处组织实施,各学院具体执行,辅导员负责落实。评选中应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学生意见,并征求任课教师和其他有关教师意见,分别评出“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单项积极分子”等初选名单,由各学院评审后报学生处审定,最后经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决定;
3.集体项目评选由学院初审,报学生处审核,最后经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决定;
4.优秀毕业生在毕业当年第一学期评选;
5.凡获得各项荣誉的学生个人或集体,由学校、学院发文予以表彰。
五、其它说明
1.在评优期间,存在弄虚作假或违反学校管理制度,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取消拟获奖项;对已获奖的学生若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学校将撤销其所获荣誉,收回所获奖金、奖品、证书,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2.各学院可根据此办法,制订学院的各类评比条件,其标准需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实行。
六、本方案自 2023-2024 学年开始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原《宁波财经学院荣誉称号评比办法》(学生[2021]81 号)同时废止。